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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20:36:12
鲁法案例【2022】333
离婚后男方怀疑子女不是亲生的
并带其中一孩做了亲子鉴定
证明了其猜测
男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女方不认可男方所做鉴定
却又拒绝配合再次鉴定
法官会怎么判?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小帅(男)与小美(女)原系夫妻关系,小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两子女。离婚后,小帅对二孩是否系其亲生产生怀疑,其中女孩的血型与其二人均不符,系其自行带领至某医疗机构作的亲子鉴定,鉴定为该孩与其无生物学亲子关系。小帅将小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两孩无亲子关系并要求小美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返还抚养费4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小帅协商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一、对小帅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两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协商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两子女随小美生活,小美对小帅出具的单方所做的亲子鉴定报告不予认可,认为对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认定应当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亲子鉴定,但又明确拒绝配合进行鉴定,应当认定鉴定结果不利于小美,据此推定原告与二孩不存在亲子关系。另外,从小帅(O型)、小美(A型)与女孩(AB型)的血型来看,根据一般的医学常识,小帅与该女孩之间也不可能具有亲子关系。故法院对小帅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两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协商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小美在与小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两个孩子,有违公序良俗,有悖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对小帅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法典第1091条及条的规定,小美应当支付小帅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小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帅的精神健康,也严重有损公序良俗及有违社会主义心价值观,属于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考虑20年某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已达45360.00元的事实,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院酌定小美赔偿小帅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为宜。
三、关于抚养费。首先,两个孩子并非小帅的婚生子女,小帅无抚养他们的法定义务;其次,小美向小帅隐瞒两个孩子的真实出生事实,致使小帅误以为他们系其亲生子女进行抚养,造成了自己财产的减少,利益受损;更后,小美对两个孩子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小帅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行为减轻了小美应当负担的抚养费用,应视为消极增加了小美的财产,小美取得了不当利益。故,小美构成了法典第12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情形,小帅据此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有权要求小美返还相应的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返还的数额。根据小帅抚养两个孩的年限,按照20年度某省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计算的数额为200482.50元,小美应当返还给小帅。
综上,法院判决:一、确认小帅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两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二、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小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二、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小帅抚养费200482.50元;三、驳回小帅的其他协商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证明妨碍的适用问题。证明妨碍又叫证明妨害或举证妨害,指的是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妨害对相关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法官证明该待证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导致相关案情无法查明,此时在法官对不利后果作出明确提示后,该方仍拒不提供或配合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认定负有举证责任的该方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可见,构成证明妨碍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实际控制相关证据;二是主观上,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拒不配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获取该证据。本案中,小帅持有血型证明以及单方所做的亲子鉴定报告,以证实其与二孩不存在亲子关系,小美既不认可上述证据又拒绝让跟随其生活的两个孩子作亲子鉴定,显然构成证明妨害,据此可以推定小帅主张的事实成立。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是否和谐美满不仅关系着家庭成员能否享受到温馨美满的家庭氛围,更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夫妻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负忠诚、诚信的义务,当一方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时,除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外,还应受到的刚性制约。
(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协商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16日讯 两口子离婚之后的协商中,一方不配合亲子鉴定,如何认定亲子关系?莱西人民法院16日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4年,张某(男)与韩某(女)登记结婚,20年生育长子张某甲。2016年11月韩某再次怀孕,次年8月次子韩某甲出生。20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韩某甲由韩某直接抚养。同年9月,张某要求探望韩某甲,韩某在微信语音中说道:“孩子又不是你的你看什么,孩子是老韩家的”。张某怀疑韩某甲并非亲生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韩某甲非张某婚生子女,并要求韩某返还双方离婚之前抚养韩某甲的抚养费。
莱西法院经审理查明,20年10月之前,张某一直在青岛西海岸新工作,每月不定期休班,只有休班日才回莱西居住。2016年11月份,张某在9日至日休班回家,其余时间均在黄岛。而韩某在20年3月21日做产前查时,确定孕周为周4天,即怀孕日期为11月日左右。
另查明,韩某甲出生5个月后,韩某带韩某甲与一男性朋友(赵某)拍“百岁照”。韩某自称离婚后五个月左右与赵某开始恋爱,双方于20年11月4日登记结婚。
协商过程中,张某申请做亲子鉴定,但遭到韩某拒绝。
【法院裁判】
本案中,韩某拒绝做亲子鉴定,要确认张某与韩某甲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关键要看张某是否已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根据韩某的产前查结果可以推定,报告单确认的其怀孕日期为2016年11月日左右,该日期为医学中所称的孕妇末次月经时间,实际怀孕时间应等于或晚于该日期。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明,其该日期前后在公司工作。其次,在国内的传统习俗中,孩子“过百岁”具有重要意义,韩某不与其夫张某共同拍摄韩某甲的“百岁”照片,却与其所称的普通朋友赵某共同拍摄,有悖于传统风俗习惯,且二人拍照时举止亲昵,更与普通朋友的身份不符。
综上,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明已达到必要的程度,现韩某既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张某与韩某甲不具有亲子关系。因韩某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故张某要求韩某返还其抚养韩某甲而支出的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数额,法院依法酌定为12000元。
判决后,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其仍拒绝做亲子鉴定,并于庭审后撤诉。
【法官寄语】
亲子关系的认定,世界各国均适用“母亲恒定说”,对于争议的亲子关系,一般是指子女与生父的关系。对是否为生父的认定,更准确的莫过于亲子关系鉴定,但在一方拒绝作亲子关系鉴定时,直接以证据不足驳回协商请求,显失公平,更不利于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稳定。此时,亲子关系的认定并不需要“足以确认事实或反驳事实的证据”,仅需主张方提供必要的证据,达到使裁判者相信存在某种事实的可能性,在另一方不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应支持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主张。
当然,达到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举证标准,是否就必须推定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呢?显然是否定的。该第二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并非必须推定。法院在作出推定时,应充分考虑裁判结果对双方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子女的心理和成长等的影响,同时,对8周岁以上子女,应征求和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不能机械的适用作出推定。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应珍惜来之不易的缘分,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才能和睦相处,共筑幸福家庭。(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邴兴飞 谭美娜)
(作者:戴谦)
夫妻离婚后的另一方孩子当然可以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是通过 DNA 检测来确定亲子关系的女方一种科学方法。离婚并不影响孩子与母之间的做个生物学关系,所以离婚后的不配合孩子仍然有权利进行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确保孩子身份和血缘关系的不配重要手。当夫妻离婚时,特别是在涉及财产和抚养权等问题上产生争议的个人情况下,进行亲子鉴定可以起到决定性的选择证据作用,为解决争议提供科学依据。
离婚后进行亲子鉴定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首先,母双方必须在鉴定中心协商一致并同意将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其次,孩子可能有抵触情绪,对于亲子鉴定这一事实验证过程可能会感到困惑和虑。
另外,如果离婚母无法达成一致,或者拒绝参与亲子鉴定,程序可能被启动来强制进行亲子鉴定。这可能需要成之嘉的当事人介入,法院的配合判决以及程序的这个耗时。在这种情况下,亲子鉴定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综上所述,离婚后的要求孩子可以进行亲子鉴定,这是确保孩子身份和血缘关系的不同有效方式。然而,进行亲子鉴定需要双方母的一方同意,并且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如果母无法达成一致,程序可能需要介入。无论如何,保证孩子的证明权益和利益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是如果夫妻二人感情不和了,选择以离婚的方式结束关系,那么他们要将孩子的扶养权问题处理好了,如果处理不成,再由法院来判决。下面小编就将跟大家聊一下关于孩子非亲生离婚怎么判以及已离婚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吗这两个话题,希望大家能够有所了解。如果你对以上话题感兴趣的话,就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孩子非亲生离婚怎么判
1、夫妻离婚的时候,如果孩子不是他们亲生的子女,他的抚养权该交给谁,会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定夺,更终原则是孩子跟着谁成长更有利就会判给谁。
2、法典当中有一条规定的是,夫妻之间关系不存在了,但是他们跟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消失。离婚以后子女不管是交给爸爸抚养还是妈妈抚养没有抚养权的那一方仍然是子女的父母。
3、所以说两个人离婚以后,对于他们的子女仍然有教育抚养保护的义务以及权利。
4、孩子如果还没有满两岁,原则上还在哺乳期,应该交由母亲一方抚养。如果孩子已经满了两周岁,两个人在抚养问题上协商不成,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判决,但是原则上都是根据判给谁,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如果孩子已经满8周岁了,就要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孩子想跟着谁便会判给谁。以上就是关于孩子非亲生离婚怎么判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已离婚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吗
1、如果做的是个人亲子鉴定并不会公开,只是会让委托人自己知道这个鉴定的结果。
2、所以在选择亲子鉴定的时候,你有权不出示任何的证件,而且可以匿名将自己取的样送到鉴定中心,也可以鉴定中心的人员进行取样,这个是去做个人的鉴定。
3、不管是个人鉴定还是公开的鉴定的结果都可以作为依据去上诉,但是却不能够在法庭上作为呈堂证供。
4、在上认定的亲子鉴定将完全公开,如果是单亲就必须有委托人以及孩子都同意做这个鉴定才可以,如果是双亲必须父母和孩子三方都同意。
小编: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孩子非亲生离婚怎么判以及已离婚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吗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的,欢迎继续在齐家网站上留言。
“情不知所起,一往而深”是牡丹亭中的一句话,意思是我们会毫无征兆地被异性吸引,并且对她(他)产生深厚的感情,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有过这种经历。
有人会因为对方灿烂的笑容怦然心动,有人会因为别人一句善意的提醒久久难忘,有人会因为一次不经意的邂逅难以释怀……
在没有深入交往之前我们经常会把对方想象成理想中的样子,继而深深的爱上她,然而这种感情如同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很容易被现实打败,这也是不少人闪婚后婚姻面临危机的重要原因。
女生爱上穷小子,交往不久她怀孕了,孩子出生后丈夫怀疑孩子非亲生,她拒绝做亲子鉴定并一走了之,看到鉴定结果丈夫瞬间崩溃。
吴先生年轻帅气,他没学历也没有一技之长,他在一家旧货场干活,是个不折不扣的穷小子。
一个偶然的机会吴先生认识了张女士,张女士是生,在一家公司当白领。张女士长得漂亮,很有气质,举止端庄,谈吐不俗,吴先生对张女士非常仰慕。
张女士比吴先生大好几岁,她离过婚,有一个儿子。张女士和吴先生无论在学历、工作、家庭背景还是婚姻状况都存在很大差异,他们不适合在一起,张女士主动向吴先生示好,吴先生鬼迷心窍深陷在这段感情中不可自拔。
交往一段时候后张女士怀孕了,吴先生承诺一定会负责,一定会娶张女士。吴先生担心家人不接纳张女士,他故意隐瞒张女士离婚带娃的事实,他只说张女士比他大3岁。
吴先生的母亲觉得儿子能娶到一位漂亮又有学历的妻子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她不惜把全部家底拿出来为儿子办婚事,就这样吴先生和张女士领证结婚。
婚后张女士表现得很好,她做家务,伺候公婆,照顾吴先生,吴家人对她的评价很高。为了博取婆家人的好感,张女士给婆婆买手机,给外婆买衣服,她把婆家人哄得很开心,吴先生也为娶到一位好妻子开心不已。
然而有一件事吴先生耿耿于怀。孩子出生前张女士回到婆家,即使孩子出生张女士都没有回来,吴先生多次去接张女士,张女士声称她在婆家住不惯,这个理由明显站不住脚。
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吴先生发现孩子长得不像他,这还不算,邻居们经常调侃吴先生配不上张女士,那个孩子不是吴先生的骨肉,这些流言蜚语让吴先生难以接受。
吴先生去找张女士讨说法,张女士的态度非常坚决,她说吴先生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吴先生怀疑孩子的身份纯属无理取闹。
张女士还指责吴先生不信任她不相信她的人品,可是结婚以来她很少和吴先生住在一起,他们名义上是夫妻,实际上过着聚少离多,分居两地的生活,这让吴先生非常恼火。
还有一件事吴先生很苦恼,母亲知道张女士离过一次婚,有一个儿子,母亲颇有微词,再加上张女士长期住在娘家,没有尽到妻子和儿媳的责任,母亲认为张女士非常不称职,母亲甚至要求吴先生离婚。
吴先生夹在母亲和张女士之间很难办,同时他又被儿子的真实身份困扰,他备受煎熬,处境艰难。
考虑再三吴先生打算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要求吴先生带着张女士一起到,否则不愿意告诉吴先生实情。
的做法更加加重了吴先生的猜测,吴先生坚信孩子非亲生,吴先生再次找到张女士并要求张女士和他一起去做鉴定。张女士声称吴先生太多疑,做亲子鉴定没有必要,他们吵得不可开交。
张女士和吴先生的矛盾很深,事情发展到现在总要解决,更终张女士答应吴先生做鉴定。到了约定的时间张女士没有出现,气愤之余吴先生独自带着孩子第二次做鉴定。
这次鉴定结果和次一样,吴先生不子的亲生父亲,看到结果后吴先生抑制不住内心的情绪当场痛哭流涕。
吴先生的经历让人唏嘘,他原以为自己撞大运娶到一位有学历有能力又漂亮的妻子,他幻想能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到头来妻子和他分居,孩子不是他的骨肉,这不是他想要的生活。
吴先生落到这样的下场不是没有原因,他们的结合一开始就是错误。
张女士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她还有一个儿子,并且张女士比吴先生大好几岁,是个离异带娃的女人,他们各方面条件相差很大,按照“门当户对”的原则他们不适合在一起。即便他们结婚,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
吴先生文化程度不高,不可能和张女士有精神上的交流,同时他不懂得经营婚姻,不具备处理家庭矛盾的能力和智慧,结婚后张女士不想和他住在一起,婚姻名存实亡。
更重要的是,张女士学历挺高但是人品不敢恭维,张女士口口声声说孩子是吴先生的骨肉,现实并非如此,张女士做过对不起吴先生的事,可是她装模作样,妄想蒙蔽过关,她的如意算盘打得太精明了。
吴先生在这段婚姻中备受煎熬,况且孩子不是他的亲骨肉,这段婚姻对他来说意义不大。他不得不面临一个选择,他要么在不幸的婚姻中继续隐忍,要么结束这段支离破碎的感情,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他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就会拥有什么样的人生,这件事只有他自己说了算。
你觉得吴先生的婚姻还有维持下去的必要吗?有人说张女士婚,你同意这种说法吗?欢迎留言讨论。
以上关于“离婚后孩子拒绝亲子鉴定”的全部内容了,想要了解更多亲子鉴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成之嘉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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