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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22:05:02
(图)陈少梅二十四孝图
古人没有DNA鉴定技术,但有时又必须要弄清孩子和爹妈的血缘关系,就想出了一些办法。
一、人性推断
从伦理、亲情的角度出发,通过人的言行举止,来判定双方的关系。虽然主观色彩浓重,但也不失是一种好方法。
东汉应劭的风俗通记载,西汉时,颍川有个大户人家,兄弟二人住在一起,兄弟俩的媳妇都怀了身孕。哥哥的媳妇流产了,却隐瞒了实情,将弟媳妇生的子抢为己有。官司打了三年,官府也无法决断。
曾担任过汉宣帝丞相的黄霸听说后,他就叫人把孩子抱到大堂上来,让妯娌俩抢孩子,谁抢到归谁。嫂子用力抢孩子,弟媳则怕弄伤孩子,表情悲伤。
见到此景,黄霸作出判定:孩子系弟媳所生。理由是:“汝贪家财,固欲得儿,宁虑或有所伤乎?”你只是想得到孩子,而没有从母亲的角度去心疼孩子,真正的母亲心疼孩子,自然不会去抢夺,唯恐伤了孩子。
分析得入情入理,令人赞服。
后晋和氏父子编撰的疑狱集也有这样一个例子。北魏年间,一位叫苟泰的人丢了3岁大的儿子,后来在叫赵奉伯的家里发现了这个孩子,但两家都说孩子是自己的,都有邻居可以证明,郡县无法定案。
扬州刺史李崇接案后,将小孩与两家隔离几天,之后突然派差员分别到两家报信,称孩子暴而死,让其领回埋葬。苟泰听说后,悲痛不已,赵奉伯却一点也不悲痛,只是感叹一番。由此,李崇断定孩子是苟泰的。
谁的孩子谁亲,孩子如果去世,父母自然悲痛欲绝,天性使然。
(图)陈少梅二十四孝图
二、滴血认亲
分两种,一是“滴骨亲”,就是把一个人的血滴到另一个人的骨头上,如果是直系亲属,血就会渗进骨头里;如果是夫妻,血就会和骨头黏合在一起;如果非亲非故,血和骨头是不可能发生什么变化的。
宋代洗冤集录记载“检滴骨亲法,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俗云‘滴骨亲’,盖谓此也。”
二是“合血法”,即将要检验亲缘关系的两人刺出一两滴血在器皿内,如果两人有亲缘关系则血会黏合在一起,没有亲缘关系,两人的血不会黏合在一起。
南史记载,萧综的母亲吴淑媛原来是齐宫东昏候的妃子,因其貌美又有才学,被武帝看中,入宫后七个月即生下萧综。宫中都怀疑萧综非武帝亲生。萧综长大以后,去盗掘东昏候的坟墓,刨出尸骨,用自已的血液滴在尸骨上,见其果真能渗入尸骨中。如此,萧综还是没有完全相信,他竟然杀了自己的亲生儿子,用自己的血在儿子的尸骨再次验证,血仍能渗入骨中,他才深信不疑。
博学汇书中也记录了一个故事:明朝洪武二年,有个叫丁鹤年的诗人,他的父亲死了,葬父前他做了一个梦,梦见母亲说自己的骨骸就在乱葬岗的大树底下。丁鹤年第二天醒来,拿着铁锹上了乱葬岗,真的挖出了几根骨头,头骨旁边掉了一颗牙,就像拿油漆漆过的一样。他按照洗冤集录里的方法,滴了一滴血在上面,结果血一滴到这个牙上,就渗进去了。于是,他把这些骨头跟他父亲的骨头埋在一起。
血的成分大致相同,两滴血融合在一起的几率大;骨头是干枯的,血是液体,能滴进去也正常,这样的“亲子鉴定”不太科学,准确率不高。但在那个时候,能出这样的办法,也算不错。毕竟没有办法的办法,总比没有办法好。
(图)陈少梅二十四孝图
三、常理分析
“合不合常情”,是古人亲子鉴定的“理论基础”,古人利用“常理”去分析推理,更终得出。
明史•鲁穆传记载,鲁穆任福建佥事时,有个叫周允文的人无后,就将侄子过继为子,后来其妾为他生了个儿子。周允文死后,侄子想独霸家产,硬说妾生的孩子不是叔叔的亲儿子,要赶走妾母子。
鲁穆接到状子后,把周家的族人全召来,又悄悄地把妾生的儿子放在一些小孩当中,让他们辨认谁像是周允文的儿子。大家都指那妾生的孩子,鲁穆就认定周允文的侄子在说谎,妾之子是周允文的儿子,于是便把周允文的家产全部判给了周允文和其妾所生的儿子。
宋史•李南公传记载,北宋时,李南公任长沙县知县,有个寡妇带着儿子改嫁。七年后前夫家族来人,要接回儿子。此妇人不让,称孩子不是前夫的儿子。李南公接了这个“夺子案”,仅问了两句话,就了断了这桩官司。
李南公问:“孩子几岁了?”前夫家回答说孩子9岁了,而妇人却说孩子7岁;他又问:“孩子换齿了么?”女人说去年已换。就此,李南公认为孩子是前夫的血脉,因为子一般8岁换牙。“男八岁而龀,尚何争?”意思是,子8岁才换牙,你还争辩什么呢?
通过常理分析判断,需要睿智的判官,如遇到一般智商的判官,不能准确地运用常理,结果就会失真,造成冤错案,亲子鉴定就有失公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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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法官:只要举证足够,可以推定是否亲生
■新快报记者 郭海燕 通讯员穆健
生下孩子,男方遁走,女方弃娃,此类悲剧时常见诸报端。纠纷产生,一方否认亲子关系、拒绝亲子鉴定甚至拒不到庭情况时有发生,非婚生子案中尤甚,偷偷鉴定不能算数,小娃如何认准亲爹娘? 中院法官有解:“起诉方提供足够证据,一样可以推定亲子关系。”
法观天下
关键条文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释(三)第二条。
案例
1
闪婚妻婚前怀孕法院推翻父子关系
小丽和阿明一相就中,火速登记成婚。别的家长都盼着女儿风光出嫁,偏偏小丽家死活反对大办酒席,理由是:两人八字不合。男方家长不依,双方父母大吵,未果。虽说双方登记了,夫妻却各自生活。
一日,小丽单位组织员工旅游,阿明上门欢送。席间,岳母拉着阿明悄悄叮嘱:“赶紧努力努力,给生个猴孙。”当晚气氛不错,阿明和小丽完成新婚初夜。
“我怀孕了!”旅游归来,小丽带来喜讯。真乃一步到位,双方家长好欢喜,办酒之争终结,小丽搬入阿明家,成为名符其实的夫妻。
“三个月肚子就有五个月大,现代人营养就是好!”小丽肚子一天天圆鼓,家人很激动。2004年中,小丽说肚子不舒服,到了,孩子就出来了,取名小丁。以为是早产儿,看起来足月的。男方起疑心,到家中翻箱倒柜找例,真没想藏着惊天秘密:小丽婚前就怀孕了!还开过流产处方!
晴天霹雳一个,阿明伤心欲绝,决心离婚。小丽心感愧疚,拒绝说出小丁生父,称是被所致。
不消三个月,两人协议离婚,阿明考虑到对小丽的影响,协议书没有写明离婚原因。其后,女儿随了小丽姓,再没和上的爸爸见过面。
几年下来,两人井水不犯河水。阿明再婚,并生下一女,有过前车之痛,阿明视亲女儿为珍宝,却在办理独生子女证等事上,屡屡碰壁。无奈,阿明向法院提起协商要求解除与小丁的亲子关系。
给前夫造成的不便,小丽一家表示十分理解,唯独在亲子鉴定一事上,无法让步。他们说,孩子都七八岁,懂事敏感,不舍给她带来分毫的阴影伤害,无法同意鉴定。
判决:
证据推定父子关系不存在
一审时,法院认为阿明没完成举证责任,驳回其诉求。此案进入二审阶段。小丁家长积极解释,同意解除亲子关系。保护孩子的心情,法官十分理解。但稍有不慎,伤及的是孩子的权益。为此,他们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确认了双方委托私人鉴定的真实性。
法院认为,历资料显示小丁在两人成婚前就已经怀上,双方协议离婚时,也说好阿明不用支付任何抚养费,种种证据足以表明,阿明和小丁不存在亲子关系,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支持阿明的诉求。
提醒
随意排除亲子关系,容易损伤子女权益,容易产生空子。若无鉴定,亲子推定得谨慎,以确保各方拥有合理的权利义务,但也不能过于刻板。
案例
2
前夫拒不到庭,法院推定亲子关系
婆媳不睦,小良和老公小张还是离婚了。办完手续,小良从家里搬出来,住进公司宿舍。但两人爱情余味犹存,一直保持亲密关系。小良和前夫经常成双入对,逢人介绍:“我男朋友,小张!”
小张也不避讳,常来小良宿舍过夜。俩人还不时在网上秀恩爱,发生日贺卡,互踩空间。这样一年多,小良怀孕了。小良还梦想着跟小张再续前弦,但令小良意想不到的是,怀孕不但未能修补两人婚姻,小张还不辞而别,玩起了失踪。2011年7月,小良独自回乡下诞下一女。无奈,小良拿着小张身份证复印件办了女儿的出生证,但医药费、奶粉、尿不湿……一系列抚养问题与生存压力摆在这位年轻妈妈面前。
2012年,小良到法院起诉,要求小张认女,并每月支付抚养费00元。但昔日情郎拒不到庭应诉,更别提亲子鉴定。协商陷入困境,没有亲子鉴定,小良只能把昔日合照、聊天记录摆上法庭,还邀请昔日同住一宿舍的同事出庭作证,以证明孩子确为小张亲生。
判决:
生父每月支付千元抚养费
法院一审认为,小良负有举证责任,但认为小良举证不足,驳回其请求。此案进入二审,小良再邀请同住同事出庭作证:“当时小良和小张在宿舍同居,小良后怀了孩子,到怀孕四五个月时小良才搬走的。”二审法院认为小张消极应诉,一、二审均拒不到庭,导致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根据小良的举证能力,其已举出必要证据,可以推定小张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应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提醒
一方消极应诉,那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之事,说不清道不明,留个心眼注意收集证据保全完整,以免孩子生下来却陷入维权困境。
背景
非婚生子纠纷依靠“亲子推定”
我国没规定可强制亲子鉴定。若当事人不配合,亲子鉴定便无法进行,“推定”是确认亲子关系不二法宝。特别非婚生子纠纷正逐年增长,亲子推定成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年来,广州中院无亲子鉴定的案件四百多,其中有30多件一方坚决否认亲子关系,法院经推定,推定成立20多件。
争议
"必要证据"如何拿捏尺度?
亲子推定,要求确认的一方应拿出“必要证据”让法官信服。但何为“必要证据”?广州中院少年庭钟淑敏法官拥有丰富断案经验。她发现因“必要证据”的理解不一,会带来不同判决。
■法官观点
1、“必要证据”审查应坚持“子女利益更大化原则”
钟法官提示,“子女有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确认亲子关系,未成年子女利益更大化是法院衡平当事人利益的重要原则,尤其是非婚生子案,承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对其子女人身、财产有重大影响。
如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只要证据够,可果断推定亲子关系成立,这是从上给未成年人的一种救济措施。
“对举证过分苛求刻板,对子女很不公平。”钟法官认为,只要有完整的证据链,令法官信服,达到转移举证责任的程度,就可以进行推定。
2、什么证据更容易推定?
钟法官,如果有这些“必要证据”,亲子推定较容易:(一)证明子女受胎期间生母与男方有同居事实或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二)证明男方与生母之间有长期的性关系或亲密关系的证据;(三)证明男方为子女生父的书证,例如;(四)男方曾承认其是该子女的生父或承诺抚养该子女的书证;(五)生母怀孕后男方要求生母堕胎的证据;(六)证明男方与孩子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其他证据。
另外,法官提醒,夫妻双方才有权提出亲子关系确认!当前私人鉴定机构乱象横生,权威性有待考究,个人别妄做鉴定,破坏家庭和睦,而未婚女孩,切勿草率生子。
(原标题:亲子鉴定做不成,怎么认爹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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