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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13:30:50
1、进行亲子鉴定需要双方同意。2、向人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的,需要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就没有证据且拒绝的,人民法院会认定为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拒绝亲子鉴定私生子如何得遗产
拒绝亲子鉴定私生子得遗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遗产的继承权,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依法判决私生子有继承权。
二、离婚协商中如何申请亲子鉴定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怎么办
离婚协商中申请亲子鉴定,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经法院同意受理后,有夫妻双方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三、非婚生子要做亲子鉴定才能继承遗产吗
非婚生子是否要做亲子鉴定才能继承遗产,需要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而定,分别是:
1、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确实是属于被继承人的私生子的,那就无需做亲子鉴定;
2、如果没有的话,那就需要做亲子鉴定,以证明自己合法继承人的身份。
做亲子鉴定需要的材料有以下四点:
1、向鉴定中心鉴定申请;
2、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3、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等;
4、当事人的鉴定样本,包括当事人的毛发、血液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依据】
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在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婚生子女亲子关系推定规定
——李燕杰诉艾静同居关系案
济阳人民法院 少审庭 史吉莹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
山东省济南济阳人民法院()鲁125民初2798隐私判决书
2.案由:同居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燕杰。
被告:艾静。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1年相识,16年11月,原告李燕杰与被告艾静自由恋爱,当月被告怀孕。双方于年3月21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同居期间,被告艾静于年7月26日生育一女孩,未取名,现随被告艾静居住生活。年9月6日,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艾静向济南历城分局洪家报案。自年9月7日,原、被告分居至今。
【案件焦点】
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在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婚生子女亲子关系推定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济南济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燕杰向本院提起亲子关系鉴定申请,本案被告艾静以独自一人带幼女在外生活,孩子无人帮衬照料,出行不便为由,书面拒绝了原告的申请。因被告明确表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致使亲子鉴定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同居关系中双方的身份地位不同于婚姻关系中双方的身份地位,保护的方面与程度也不一样,因此,没有经过亲子鉴定且根据现有证据与双方陈述,法院难以推定原告与孩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虽无法确认原告与孩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但被告与孩子的亲子关系无可否认,且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由被告照顾,现孩子尚未满两周岁,为保证子女成长环境的稳定性,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被告艾静于年7月26日所DNA孩应仍随被告共同生活为宜,抚养费暂由被告负担。
被告艾静于年7月26日生育的女孩由被告艾静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
【法官后语】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成之嘉人民〉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条解释规定了两种涉及亲子关系的协商:1、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在离婚协商中丈夫提出其本人与其妻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请求确认与子女不具有亲子关系。三是离婚协商中双方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争执不下,女方突然提出男方与孩子不具有亲子关系作为独自抚养子女的理由。2、认领婚生子女的协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他人的子女或者社会福利机构领养、流浪的未成年人与自己具有亲子关系。二是子女要求确认某人与自己具有亲子关系(系生父或母)。艾静于年7月26日生育的女孩,是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被告艾静生育的孩子,为非婚DNA,本案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故不能适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成之嘉人民〉若干问题解释(三)的规定。
同时应注意,该推定规定的前提均为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而本案中男方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未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女方不配合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的以此来推定男方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否则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男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方面法院不表态,为以后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留下了一个缺口。
当前,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隐私案件日益增多。当一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而另一方却否认并拒绝做亲子鉴定时,亲子关系是否会因此而无从证实?近日,南宁邕宁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法官提醒,在上述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并提供了证据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件:女子为非婚生儿诉请抚养费
女子程某诉称,14年时她与男子莫某相识,并于年5月未婚同居。同居后,程某发现自己怀孕,经与莫某协商,双方决定生下孩子。16年2月3日,程某在深圳一生下非婚生儿子小允(化名),为此花费医疗费3余元。怀孕及坐月子期间,花费营养费6元。
儿子出生后,莫某虽时有看望,却没有给付任何费用,也不愿意照顾母子俩。所有费用均由程某独自承担。为此,两人经常吵架并已分居。在此期间,程某已垫付儿子的医疗费共计1多元。程某怀孕后就辞去了在深圳的销售工作,至今没有工作。
程某称,莫某是南宁多家公司的股东,每月收入有6万多元,具有较高的抚养支付能力。儿子每月生活开支需要6元左右,故要求莫某此后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3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儿子独立生活。程某同时还诉请判令莫某支付她此前为怀孕生子支付的费用5多元,以及从16年2月3日至同年11月3日儿子的生活费共2.7万元。
庭审:男方否认且不愿做亲子鉴定
莫某的说法与程某完全不同。他在收到应诉材料后至第二次庭审举证质证前,均辩称不认识程某,直到第二次庭审法庭询问时,才认可是在年1月认识程某,但坚称两人不存在同居行为,更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故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对于程某提供的照片、视频、微信截图、火车票等证据,莫某均不认可。同时,莫某称程某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他与小允的亲子关系,也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其次,他认为自己虽是多家公司股东,但这些公司中部分已不经营或尚未经营,他现在没有工作,主要经济来源是靠父母资助。
判决:证据链完整,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学上以末次月经的天起计算怀孕周期。小允的出生日期为16年2月3日,出生孕周为38+5周,据此可推断程某的受孕时间约为年5月。程某虽是在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但双方当时已长期分居。相反,程某在推算排卵期将至后,于年5月日至5月日与莫某在扶绥县同居,并于次月发现怀孕。可见莫某具备系小允父亲的可能。程某发现怀孕后,于同年6月12日与前夫办理了离婚,其内心确信莫某就是小允的父亲。
同时,程某在客观上也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有关火车票、她与莫某的自拍合影、她给莫某邮寄物品的物流凭证、以及莫某的居家视频等,均说明两人不仅认识,且关系密切。尤其是双方用微信联系频繁,聊天内容还涉及排卵期、约会、测试DNA孕、给孩子取名等内容,相关证据都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成之嘉人民>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法院认为,程某主张莫某与小允存在亲子关系,并已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莫某虽否认亲子关系存在,却未能提供任何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拒绝做亲子鉴定。故可推定小允与莫某存在亲子关系。
本案中,程某及莫某是非婚生孩子小允的父母,依法对不足两岁的小允负有抚养义务。根据小允成长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深圳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情确定莫某应从年6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小允生活费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直至儿子小允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莫某还需支付小允从16年2月3日起至年5月,共16个月的生活费共计万元,以及儿子的医疗费5多元。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林子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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