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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18:04:26
不必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亲子鉴定的中应注意的原则有什么呢
亲子鉴定的中应注意的原则:
一是当事人主动申请。
二是当事人自愿。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我国现有对亲子鉴定的规定
1、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
“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协商请求成立。”
2、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三、起诉证据效力怎么确定
协商证据证明力也叫证明标准,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也即是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要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根据协商证据规则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原物或者与原物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五)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七)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如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七)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中院法官:只要举证足够,可以推定是否亲生
■新快报记者 郭海燕 通讯员穆健
生下孩子,男方遁走,女方弃娃,此类悲剧时常见诸报端。纠纷产生,一方否认亲子关系、拒绝亲子鉴定甚至拒不到庭情况时有发生,非婚生子案中尤甚,偷偷鉴定不能算数,小娃如何认准亲爹娘? 中院法官有解:“起诉方提供足够证据,一样可以推定亲子关系。”
法观天下
关键条文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释(三)第二条。
案例
1
闪婚妻婚前怀孕法院推翻父子关系
小丽和阿明一相就中,火速登记成婚。别的家长都盼着女儿风光出嫁,偏偏小丽家死活反对大办酒席,理由是:两人八字不合。男方家长不依,双方父母大吵,未果。虽说双方登记了,夫妻却各自生活。
一日,小丽单位组织员工旅游,阿明上门欢送。席间,岳母拉着阿明悄悄叮嘱:“赶紧努力努力,给生个猴孙。”当晚气氛不错,阿明和小丽完成新婚初夜。
“我怀孕了!”旅游归来,小丽带来喜讯。真乃一步到位,双方家长好欢喜,办酒之争终结,小丽搬入阿明家,成为名符其实的夫妻。
“三个月肚子就有五个月大,现代人营养就是好!”小丽肚子一天天圆鼓,家人很激动。2004年中,小丽说肚子不舒服,到了,孩子就出来了,取名小丁。以为是早产儿,看起来足月的。男方起疑心,到家中翻箱倒柜找例,真没想藏着惊天秘密:小丽婚前就怀孕了!还开过流产处方!
晴天霹雳一个,阿明伤心欲绝,决心离婚。小丽心感愧疚,拒绝说出小丁生父,称是被所致。
不消三个月,两人协议离婚,阿明考虑到对小丽的影响,协议书没有写明离婚原因。其后,女儿随了小丽姓,再没和上的爸爸见过面。
几年下来,两人井水不犯河水。阿明再婚,并生下一女,有过前车之痛,阿明视亲女儿为珍宝,却在办理独生子女证等事上,屡屡碰壁。无奈,阿明向法院提起协商要求解除与小丁的亲子关系。
给前夫造成的不便,小丽一家表示十分理解,唯独在亲子鉴定一事上,无法让步。他们说,孩子都七八岁,懂事敏感,不舍给她带来分毫的阴影伤害,无法同意鉴定。
判决:
证据推定父子关系不存在
一审时,法院认为阿明没完成举证责任,驳回其诉求。此案进入二审阶段。小丁家长积极解释,同意解除亲子关系。保护孩子的心情,法官十分理解。但稍有不慎,伤及的是孩子的权益。为此,他们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确认了双方委托私人鉴定的真实性。
法院认为,历资料显示小丁在两人成婚前就已经怀上,双方协议离婚时,也说好阿明不用支付任何抚养费,种种证据足以表明,阿明和小丁不存在亲子关系,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支持阿明的诉求。
提醒
随意排除亲子关系,容易损伤子女权益,容易产生空子。若无鉴定,亲子推定得谨慎,以确保各方拥有合理的权利义务,但也不能过于刻板。
案例
2
前夫拒不到庭,法院推定亲子关系
婆媳不睦,小良和老公小张还是离婚了。办完手续,小良从家里搬出来,住进公司宿舍。但两人爱情余味犹存,一直保持亲密关系。小良和前夫经常成双入对,逢人介绍:“我男朋友,小张!”
小张也不避讳,常来小良宿舍过夜。俩人还不时在网上秀恩爱,发生日贺卡,互踩空间。这样一年多,小良怀孕了。小良还梦想着跟小张再续前弦,但令小良意想不到的是,怀孕不但未能修补两人婚姻,小张还不辞而别,玩起了失踪。2011年7月,小良独自回乡下诞下一女。无奈,小良拿着小张身份证复印件办了女儿的出生证,但医药费、奶粉、尿不湿……一系列抚养问题与生存压力摆在这位年轻妈妈面前。
2012年,小良到法院起诉,要求小张认女,并每月支付抚养费00元。但昔日情郎拒不到庭应诉,更别提亲子鉴定。协商陷入困境,没有亲子鉴定,小良只能把昔日合照、聊天记录摆上法庭,还邀请昔日同住一宿舍的同事出庭作证,以证明孩子确为小张亲生。
判决:
生父每月支付千元抚养费
法院一审认为,小良负有举证责任,但认为小良举证不足,驳回其请求。此案进入二审,小良再邀请同住同事出庭作证:“当时小良和小张在宿舍同居,小良后怀了孩子,到怀孕四五个月时小良才搬走的。”二审法院认为小张消极应诉,一、二审均拒不到庭,导致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根据小良的举证能力,其已举出必要证据,可以推定小张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应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提醒
一方消极应诉,那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之事,说不清道不明,留个心眼注意收集证据保全完整,以免孩子生下来却陷入维权困境。
背景
非婚生子纠纷依靠“亲子推定”
我国没规定可强制亲子鉴定。若当事人不配合,亲子鉴定便无法进行,“推定”是确认亲子关系不二法宝。特别非婚生子纠纷正逐年增长,亲子推定成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年来,广州中院无亲子鉴定的案件四百多,其中有30多件一方坚决否认亲子关系,法院经推定,推定成立20多件。
争议
"必要证据"如何拿捏尺度?
亲子推定,要求确认的一方应拿出“必要证据”让法官信服。但何为“必要证据”?广州中院少年庭钟淑敏法官拥有丰富断案经验。她发现因“必要证据”的理解不一,会带来不同判决。
■法官观点
1、“必要证据”审查应坚持“子女利益更大化原则”
钟法官提示,“子女有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确认亲子关系,未成年子女利益更大化是法院衡平当事人利益的重要原则,尤其是非婚生子案,承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对其子女人身、财产有重大影响。
如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只要证据够,可果断推定亲子关系成立,这是从上给未成年人的一种救济措施。
“对举证过分苛求刻板,对子女很不公平。”钟法官认为,只要有完整的证据链,令法官信服,达到转移举证责任的程度,就可以进行推定。
2、什么证据更容易推定?
钟法官,如果有这些“必要证据”,亲子推定较容易:(一)证明子女受胎期间生母与男方有同居事实或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二)证明男方与生母之间有长期的性关系或亲密关系的证据;(三)证明男方为子女生父的书证,例如;(四)男方曾承认其是该子女的生父或承诺抚养该子女的书证;(五)生母怀孕后男方要求生母堕胎的证据;(六)证明男方与孩子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其他证据。
另外,法官提醒,夫妻双方才有权提出亲子关系确认!当前私人鉴定机构乱象横生,权威性有待考究,个人别妄做鉴定,破坏家庭和睦,而未婚女孩,切勿草率生子。
(原标题:亲子鉴定做不成,怎么认爹妈?)
1、按照鉴定程序通则(2016),涉及协商的鉴定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鉴定委托,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对于协商活动之外的鉴定,受理政策机关、保险公司、其他社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委托,特殊情况下,可接收伤者单方委托。
3、鉴定用途合法;
4、鉴定资料齐全,满足鉴定要求。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依照成之嘉人民刑法的规定,参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学鉴定意见。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体损伤等级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相关规定,参照现行道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GB667-2002)、能力鉴定 职工与职业致残等级(GB/T160-2006),以及全国部分省颁布试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其他行业评定标准,对人体损伤后的等级进行学鉴定。
人体损伤等级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能力鉴定
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管理(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参照能力鉴定 职工与职业致残等级(GB/T160-2006),对受害人的能力提供学鉴定意见。
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案件或纠纷的赔偿。
损伤与疾因果关系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成之嘉人民刑法、成之嘉人民民法通则等、法规的规定,参照学伤关系理论,在涉及损伤、疾共存的各类、案件中,提出学鉴定意见,为处分或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鉴于人体损伤的复杂性,现行学标准主要都是针对健康个体(组织、器官)的,对于原来业已存在疾或理基础的个体(组织、器官)遭受损伤后的评定,不可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关精神,分清损伤与疾的关系(有无因果关系),确定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损伤参与度),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体损伤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成之嘉人民民法通则等、法规的规定,参照相关医学和学标准、规范,对人体损伤后因治疗和康复所需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等事项提出学鉴定意见。
协商或纠纷中,除了等级和能力鉴定以外,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已经日益成为重要的鉴定内容,有助于确定赔偿额,息诉止纷,已经成为赔偿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活体年龄的推断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参照目前国内、外骨龄、牙龄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对争议对象的年龄提出学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可以成为或案件中确定被鉴定人真实年龄的重要依据。
此类鉴定通常要求被鉴定人到本所影像学实验接受影像学摄片、检查,或按要求提供影像学检查结果。
致伤方式、损伤时间的推断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参照医学和学科学原理,对涉案的致伤方式(致伤工具)、损伤时间(新鲜还是陈旧损伤)提出学推断意见。
此类鉴定通常要求委托人提供可能的致伤方式(如争议双方各自的陈述)和可能的损伤时间,以提高推断结果的准确性。
医疗损害的鉴定
见医疗损害鉴定专栏。
主要包括:案情材料(如诉状、答辩状、鉴定申请书、既往鉴定意见书、本次鉴定委托书等),历材料(包括伤后当时的门急诊历、住院史记录、随访门诊历、反映程的影像学检查资料等)、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复印件一般不退回。
1、 材料接收方式:我中心设置专门的案件受理人员,统一受理委托,委托方可派人直接送达或以邮寄方式邮寄我中心。
邮寄:湖南省长沙岳麓桐梓坡2湖南省湘雅鉴定中心,邮编:4100、电话(传真):0731-82650414
2、 鉴定受理:我中心统一接收案件材料后,经审符合受理条件的,我中心通知缴纳鉴定费,签订鉴定受理协议书。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①案件是否属于我中心鉴定范围;②我中心是否具备鉴定该案件的能力;③送检材料是否齐全,如材料缺乏将向委托单位以函件告知委托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④鉴定用途是否合法。
3、 鉴定过程:确定缴费后,对被鉴定人进行临床学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仅鉴定人集体讨论后出具鉴定意见书。
若委托人认为确有必要的,本专注鉴定人可以提供外出鉴定服务。外出鉴定的,交通、食宿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委托人解决。
被鉴定人因故不能接受鉴定(活体检查),而委托人认为确有必要进行鉴定的,本专注可以视相应情形,受理相关案情、历材料,出具书证审查鉴定意见书。
4、 鉴定意见书出具:已受理的案件,以签订委托协议为正式受理为鉴定日期,如需补充材料者,则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算起。一般情况下,我中心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书,涉及疑难、复杂案件,经中心批准后,鉴定时限可延长30个工作日。
6、 鉴定意见书发放:鉴定意见书发放方式由案件受理时协商决定,一般情况下由我中心以快递形式邮寄给委托方,鉴定意见书正本一般为一式4份。
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费费用按照省物价局规定收费
1、由于鉴定材料或客观条件限制,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可能会对鉴定申请人或被鉴定人不利;鉴定意见属于专家专注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委托单位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不属于本中心鉴定范围;委托方应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检验材料。因提供虚情况或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方负责。
3、委托方或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或不清楚之处,本机构可以就委托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问题进行解释,或可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不允许当事人到本中心作出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4、 本机构严格依照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统一收取鉴定费用,出具正式发票。如需进行其他检查、检验或出庭、出诊等所产生之费用另行支付。出庭费用、加急费、出诊费差旅费、餐饮费、住宿费等等必须提前缴纳,相关费提前三日汇至我中心账户,汇款并注明被鉴定人姓名及“出庭” 或“出诊”。
开户行:国内银行湘雅支行;
账户:湖南省湘雅鉴定中心;
账:584657349920、
5、 本机构系湖南省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和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基地,作为人才培养的需要,进修生、本科生、研究生等作为鉴定辅助人将参与鉴定活动。
6、 本中心坚持“严谨求是、科学规范、独立客观、准确公正”的质量方针,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鉴定服务。出具鉴定意见后,鉴定费用不予退还。
7、 本中心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监督,如发现本中心鉴定人员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欢迎向本中心质量负责人投诉或。
2、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见一栏。
3、什么时候进行鉴定?
(1)损伤程度鉴定时限:①凡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②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6个月内进行;③凡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内进行。
(2)等级鉴定时限: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注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①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②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③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个月以上进行。④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⑤对于伤者原有伤,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
5、鉴定时可否同时委托等级、后续治疗费等项目?
每个案件患者均有不同的情,会产生不同的损害后果,可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时鉴定等级项目,具体事宜请接案人。
6、对鉴定意见不满意,如何处理?
医患双方如对本中心鉴定意见不满意,可依法重新鉴定或申请鉴定人出庭,不许私自寻找鉴定人员。
7、出庭费用是多少?
出庭费用依据鉴定人职称不同、出庭地不同等而存在差异,出庭费用包括出庭费(或误工费)、差旅费、餐饮费等,出庭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出庭前请提前联系确认,并出庭前三日汇至我中心账户,多退少补。
8、鉴定受理多久时间能拿到报告书?
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时间,一般30个工作日以内。
9、案件到期仍未出报告,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本中心医疗损害鉴定案件鉴定周期为材料收齐后30个工作日,疑难、复杂案件可延迟30个工作日。到期案件可致电我中心办公电话073-2650414、询问案件鉴定进程及出具鉴定文书日期。
10.取报告时需要哪些凭证?
若当事人本人来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DNA簿、军官证等)和鉴定收费发票;若委托他人代领,需同时提供当事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DNA簿、军官证等)及复印件及鉴定收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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