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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18: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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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 亲子鉴定 地点电话

速看 海口 亲子鉴定 地点电话大部分医院是没有做DNA亲子鉴定的,但是当地的亲子鉴定中心可以做》》》点击获取当地中心地址电话

一、海口 亲子鉴定 地点电话查询

证明是孩子来到世间项比较重要的证件,在正规出生的孩子都是可以办理证明的,但是超生等情况是办理不了的,证明上面有孩子出生时比较详细的记录,还有一些父母的身份信息,能够证明孩子和父母的关系,并且之后很多重要场合都是需要使用证明才能取得一些证件的,家长们一定要重视这份证明,如果不慎丢失也不必太过担心了,这项证明是可以进行补办的。

海口保健院如何补办证明

海口保健院补办证明的流程和其他是一样的,本补办所需要的资料和流程都没有太大的别,满足补办条件,且有需要在海口保健院的可以看看详细的流程和补办所需要的资料:

办理条件

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原件正页或副页需要补办的。

补办材料1、 海口医学证明补发申报审批服务表;

2、 父母身份证、DNA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历首页复印件(80g/m3A4纸,盖原卫生院公章)(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4、 刊登作废的海南日报一份。

补办流程凭遗失证明到保健所领取并填写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拿到补发申请表和遗失证明后,到宝宝出生的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原签发单位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盖单位公章;

家长将相关的资料保健所,由审通过后进行补办。出生证遗失申请补办的先登报(海口晚报或海南日报),再凭上述所有材料方可办理。如果有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一定要想办法将资料凑全,否则由于审严格,是无法成功补办的,且审时会检验资料的真伪,所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使用造的证件。

海口证明办理

海口证明的办理和补办,除了部分保健院之外,还有一些有资质的公立都是可以开展这些业务的,在去补办前,家长应该了解自己应该去那个地方补办,下面介绍一些海口能补办证明的及名称联系电话海口保健院国兴大道文坛60898222333

琼山保健院宗伯里一横430898893543

海南省保健院红城湖320898-366892

海南省人民秀英秀华0898-68642548

海医一龙华310898-66773791

省妇儿中心龙昆南0898-36336161

热点疑问集锦

证明是出生以后办理的,是由孩子出生所在出具的证明,孩子出生后所有信息都详细地列出,其他证件上不过是姓名、、年龄、身份证,是无法孩子出生时的详细信息的,所以证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了,家长如果说需要在海口补办孩子的证明,可以了解一下相关的热门提问及解

办理时限及费用

当场办理,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医学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海南新生儿出生证能不能网上办

目前可以网上办理,早在前年海医二、海南省人民等20多家医疗机构正式启用网上预约在线办理出生证,可通过“智医宝”APP的“证明办理”功能在线办理。

办理出生证提供的材料里有没有准生证

海南省卫生厅回答说是从未下发过文件要求办理时必须提供准生证,所以说在本办理证明是不需要提供准生证的。

海口补办证明也不要亲子鉴定

证明丢失的话,补办是不需要做亲子鉴定的,只是要去遗失补领一下证明就可以了,首先是需要提供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和DNA本原件这些资料,然后去孩子出生地的保健院进行申请,对父母的要求的材料进行审之后,原来的发放证明的地方会盖上医学证明专用章的,然后交给保健中心进行审后补正。

已证明丢了怎么办

已证明丢了的话,当事人可以向原签发单位申请出具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经实情况属实的,即可补领证明。

各城证明补办指南

以上介绍了海口内补办证明的流程和地点,而国内其他地涉及到的出生证补办流程和相关材料都有所不同,因此以下详细整理了各个城证明遗失后的补办流程,可供大家参考:

宝宝的证明可以算的上是张身份证,有些新手爸妈可能认为这只是一张上完DNA就可以扔掉的纸,但其实证明在孩子成长的关键节点都有用处,因此要妥善保存,若有遗失,一定要及时补办。

二、海口亲子鉴定中心电话

潮州亲子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学应用,帮助确认生物学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亲子鉴定在潮州广泛应用,无论是在领域还是私人需求,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详细介绍潮州亲子鉴定的地点以及该地点的专注性。

潮州亲子鉴定的主要地点是潮州的鉴定中心。这是一家具备国家认可的专注机构,拥有高度资质和诚信度,为潮州居民提供全面的亲子鉴定服务。该中心位于中心,交通便利,方便前往。

潮州的亲子鉴定中心拥有一支高度专注化的鉴定团队。这些专家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他们通过高科技的鉴定方法来准确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同时,中心还配备了现代化的实验设施,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亲子鉴定的过程通常分为五个步骤。首先,申请人需要提供所需材料,如身份证明、父母和子女的基本信息等。然后,中心将进行样本采集,通常是采集口腔黏膜细胞样本。在样本采集完成后,中心将进行样本分析。这些样本将被送往实验,并根据DNA匹配原理进行分析。这些分析数据将由专注鉴定人员进行解读和比对,并得出更终的亲子鉴定结果。更后,中心将颁发正式的鉴定证明。

潮州亲子鉴定中心以其专注的服务和高度的保护而声誉卓著。鉴于亲子鉴定的敏感性,中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申请人的信息。所有的样本和鉴定结果都严格保密,只有申请人本人或授权的人员才能获得相关信息。这种严格的保护措施为申请人提供了信心和保障。

潮州亲子鉴定的受益人群非常广泛。在领域,亲子鉴定可以为离婚案件、财产继承纠纷等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在私人领域,亲子鉴定可以帮助解决家族矛盾、确认亲戚关系等问题。潮州亲子鉴定中心的专注性和准确性使其成为当地居民解决亲子关系问题的首选。

,潮州亲子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学应用,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来帮助确认亲子关系。潮州的鉴定中心是一个具备高度专注性和诚信度的机构,为居民提供全面且准确的亲子鉴定服务。通过详细的样本采集、分析和鉴定过程,中心保证了鉴定结果的可靠性。更重要的是,中心严格保护申请人的信息,确保数据安全和机密性。潮州亲子鉴定中心的专注性和服务质量已经在潮州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并得到了当地居民的信任和支持。

三、海口亲子鉴定费用明细

为加强本行政域的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监管长效机构,制订海口美兰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管理机构,负责辖内的管理工作。

(二)级地方人民政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人员职责,并组织开展培训和考。

(三)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的事务性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四)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委托职责,设专(兼)职人员,做好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签发机构职责

(一)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出具的其它机构为签发机构。

(二)签发机构可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三)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必须落实专人分别管理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申领制度

空白的申领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和申领。

(一)年度计划与审

1、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认真制定年度计划,依据本机构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库存数,按照季度上报下一年度申领计划。

2、省级管理机构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行政域下一年度的申领计划表上报国家管理机构。

3、级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审下一级管理机构或签发机构上报的年度计划,逐级汇总上报。

(二)季度申领

1、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进行申领,上一级管理机构加以审。

2、签发机构依据年度计划,原则上每季度进行申领,各季度申领的总和不能超过年度计划。

(三)追加申领

1、签发机构要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及季度计划,原则上不予追加。

2、如确需追加应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审。

四、入库登记制度

(一)签发机构应建立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保管。

(二)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 2 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数量填写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三)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实数量、编,填写入库登记本,无误后入库。验收时如发现损坏、编有误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找原因上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并将上述证件登记作废。

五、出库登记制度

(一)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证件出库工作,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

(二)发放空白时,发放人员需实领取人员提供的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等。

六、空白证管理制度

(一)实行逐级申领与发放,签发机构到所在地级管理机构申领,级管理机构到上一级管理机构申领。要依据年度计划及季度计划进行申领,并专人妥善保管空白医学证明。

(二)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当年辖出生活产数、证件使用数(首次签发数、换证数、补发数、废证数)、库存数,制定下一年度需求计划并上报上管理机构,并做好出入库登记,原则上不予追加。如确需追加的应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审。调剂空白仅限于各省(自治、直辖)的辖范围内,各机构不得擅自跨机构、跨地借用空白,必须经上一级管理机构统一调剂并做好空白医学证明编的登记。

(三)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实数量、编,填写入库登记本,无误后入库。验收时如发现损坏、编有误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找原因上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并将上述证件登记作废。

七、首次签发制度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次为新生儿出具。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

(一)新生儿父母原则上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学证明申领,助产机构内出生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审验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其他特殊情形需的材料:

(1)新生儿母亲信息与住院登记的产妇信息不相符者,应提供DNA登记相关的相关证明原件或亲子鉴定证明。

(2)非母亲领证,应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若不能提供委托书的,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证明,如新生儿母亲的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证明、失踪证明或死亡证明等。

(3)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书面。

(4)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但母亲信息无法提供或者无法实的,新生儿父亲应提供本人书面和新生儿与父亲的亲子鉴定证明。

(5)原分娩机构已停止签发职能的,原分娩机构需向现签发机构提供住院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

(二)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签发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材料齐全、真实有效,方可打印,并由签发人员签名;专用章管理人员在盖章之前应对信息进行对,准确无误后加盖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三)医学证明的正面由新生儿监护人保存,副页是申报户籍的原始的凭证,入户登记后由DNA登记机关保存,存根联由签发单位保存。

(四)申领时原分娩的助产机构已停止签发职能的,由原分娩机构所在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签发。

八、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无效,或因DNA登记机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新生儿姓氏可随父母亲信息变更做相应调整)等情形而要求更改医学证明信息,更换的。

(一)无效,包括如下情形:

1、既往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楚、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折切副页的。

4、未加盖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5、因撕损等原因导致重要信息缺失的。

6、其他原因导致医学证明无效的。

(二)换发仅对原证件上的错误项进行修改,其余项目内容应与原签发的医学证明一致。

(三)换发,须以下材料:

1、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

3、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因当事人原因变更父亲或母亲的,提供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需变更户籍的,还需要原户籍注销的证明材料。

6、因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变更的,应提供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需变更户籍的,应提供DNA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的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申请人持正、副页的,可以换发正、副页;办理入户后申请换发的,只换发正页;申请人没有办理入户而副页丢失只有正页的,由公安机关开具没有落户的证明,换发时留正、副页给申请人。

(五)签发机构要做好发放登记,及时、客观、完整地填写医学证明换发登记本,在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备注栏内注明新证编及换发原因。新证发放登记备注栏内注明旧证编,原医学证明及换发申请材料随首次签发归档到换发材料进行保存,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六)无效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原签发机构已经注销或者已停止签发职能的由其所在地级管理机构换发,不得异地换发。

(七)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机构出具的,回父母或监护人DNA所在地的DNA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异地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

九、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管理机构为因遗失的新生儿补办。

(一)补发的医学证明内容应与原签发的医学证明一致。

(二)补发需要以下材料:

1、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

3、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资料(分娩记录、住院分娩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部门印章)。

(三)补发机构应审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依据领证人填写的补发申请表,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批准后,予以补发。补发加盖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四)未办理出生户籍登记手续前遗失的,补发正、副页;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正页。

(五)医学证明遗失,且申请变更原证所载信的,应同时满足换发和补发条件,由补发机构办理。

(六)补发机构要做好发放登记,永久留存补办申请材料。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七)补发只适用于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十、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制度

(一)96年1月1日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途中急产和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情形除外)。由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外首次签发登记表。

2、审验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

3、亲子关系。

4、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领证人为新生儿父母外的其他监护人,需要提供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二)签发机构依据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按照相关签发要求出具医学证明,并做好签发证明。医学证明依据父亲或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亲子关系和亲子鉴定证明填写,仅填写新生儿父母的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出生时间、出生地点以及签发人员、签发机构、签发日期等信息,其他信息划“/”。

(三)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和换发时应加盖签发机构的医学证明专用章。

(四)机构外出生的特殊情形处理:

1、途中急产新生儿,母婴被送至助产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由该机构负责签发。母婴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断脐处理并由其送至助产机构的,依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历记录,由助产机构负责签发。途中急产的新生儿,在信息系统“出生地点”分类填写“途中急产”。审验材料同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

2、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3、无法实母亲或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拟落户地的居民DNA簿原件及复印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无法实母亲或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拟落户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向拟落户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领。如果领证人为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以外的其他监护人,则需提供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材料经审验合格后,予以签发。

4、对不属于以上三项的特殊情况,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现场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签发。

十一、废证制度

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及超过使用年限的空白,和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一)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作废原因、登记日期等相关信息,严格控制废证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辖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单位要进行督导,责令整改。

(二)空白医学证明毁损需要更换的,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持原空白证页、副页和存根三联向上级管理机构申请更换。

(三)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在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上标识作废, 并将编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 6 月30 日前上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交至保健院保健部,由保健院保健部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四)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发现遗失或者被盗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将遗失或者被盗的证件登记为废证。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保健院。

(五)应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统计上报。

十二、真伪鉴定制度

(一)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DNA登记机关所在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

(二)DNA登记机关发现可疑,暂停办理落户登记,出具出生医学委托鉴定书与可疑证件一并送至当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进行真伪鉴定。

(三)当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收到DNA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医学委托鉴定书与可疑证件后,要对证件的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对证件载体信息进行查。

(四)签发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通过对出生证编、住院历、查阅原始分娩记录、当事人申领时提供的相关材料、医学证明存根等档案材料,鉴定信息的真伪。

(五)当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根据证件载体和证件记载信息查情况,出具真伪鉴定书,并反馈至DNA登记机关。

(六)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进行鉴定。

(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发现伪证件时,应当将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十三、印章管理制度

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一)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的首次签发、换发;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用于的补发。

(二)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为圆形,直径为32mm。印章所刻汉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应与印模式样的字体一样。

(三)各签发及补发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医学证明专用章及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户籍登记部门和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四)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新印章。

(五)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助产服务资质的,辖证件管理部门(卫生健康委)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做好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妥善保存。

(六)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医学证明印章,严格实行证章分开管理。

(七)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加盖印章前须认真实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医学证明上盖章。

(八)医学证页、副页和存根三联上分别加盖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十四、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一)医学证明签发分为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签发仅适用于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新生儿父亲和母亲身份信息均无法定的不签发医学证明。如有需要,以公告部门出具的出生公告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二)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

十五、证件丢失报告制度

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将丢失的数量、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十六、统计报告制度

签发单位每年度上报 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至辖保健机构,级保健机构汇总后上报保健院办公。

十七、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一)医学证明档案的归档范围可分为管理机构的管理类资料和签发机构的管理类资料与签发类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学证明存根。

2、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换发申请表、补发申请表。

3、其他文件材料: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材料。

(二)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三)医学证明保管设施应符合安全规定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严防遗失、毁损,库房通风良好。

(四)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 将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 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五)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方披露或泄漏。

海口美兰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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