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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10:37:53
“情不知所起,一往而深”是牡丹亭中的一句话,意思是我们会毫无征兆地被异性吸引,并且对她(他)产生深厚的感情,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有过这种经历。
有人会因为对方灿烂的笑容怦然心动,有人会因为别人一句善意的提醒久久难忘,有人会因为一次不经意的邂逅难以释怀……
在没有深入交往之前我们经常会把对方想象成理想中的样子,继而深深的爱上她,然而这种感情如同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很容易被现实打败,这也是不少人闪婚后婚姻面临危机的重要原因。
女生爱上穷小子,交往不久她怀孕了,孩子出生后丈夫怀疑孩子非亲生,她拒绝做亲子鉴定并一走了之,看到鉴定结果丈夫瞬间崩溃。
吴先生年轻帅气,他没学历也没有一技之长,他在一家旧货场干活,是个不折不扣的穷小子。
一个偶然的机会吴先生认识了张女士,张女士是生,在一家公司当白领。张女士长得漂亮,很有气质,举止端庄,谈吐不俗,吴先生对张女士非常仰慕。
张女士比吴先生大好几岁,她离过婚,有一个儿子。张女士和吴先生无论在学历、工作、家庭背景还是婚姻状况都存在很大差异,他们不适合在一起,张女士主动向吴先生示好,吴先生鬼迷心窍深陷在这段感情中不可自拔。
交往一段时候后张女士怀孕了,吴先生承诺一定会负责,一定会娶张女士。吴先生担心家人不接纳张女士,他故意隐瞒张女士离婚带娃的事实,他只说张女士比他大3岁。
吴先生的母亲觉得儿子能娶到一位漂亮又有学历的妻子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她不惜把全部家底拿出来为儿子办婚事,就这样吴先生和张女士领证结婚。
婚后张女士表现得很好,她做家务,伺候公婆,照顾吴先生,吴家人对她的评价很高。为了博取婆家人的好感,张女士给婆婆买手机,给外婆买衣服,她把婆家人哄得很开心,吴先生也为娶到一位好妻子开心不已。
然而有一件事吴先生耿耿于怀。孩子出生前张女士回到婆家,即使孩子出生张女士都没有回来,吴先生多次去接张女士,张女士声称她在婆家住不惯,这个理由明显站不住脚。
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吴先生发现孩子长得不像他,这还不算,邻居们经常调侃吴先生配不上张女士,那个孩子不是吴先生的骨肉,这些流言蜚语让吴先生难以接受。
吴先生去找张女士讨说法,张女士的态度非常坚决,她说吴先生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吴先生怀疑孩子的身份纯属无理取闹。
张女士还指责吴先生不信任她不相信她的人品,可是结婚以来她很少和吴先生住在一起,他们名义上是夫妻,实际上过着聚少离多,分居两地的生活,这让吴先生非常恼火。
还有一件事吴先生很苦恼,母亲知道张女士离过一次婚,有一个儿子,母亲颇有微词,再加上张女士长期住在娘家,没有尽到妻子和儿媳的责任,母亲认为张女士非常不称职,母亲甚至要求吴先生离婚。
吴先生夹在母亲和张女士之间很难办,同时他又被儿子的真实身份困扰,他备受煎熬,处境艰难。
考虑再三吴先生打算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要求吴先生带着张女士一起到,否则不愿意告诉吴先生实情。
的做法更加加重了吴先生的猜测,吴先生坚信孩子非亲生,吴先生再次找到张女士并要求张女士和他一起去做鉴定。张女士声称吴先生太多疑,做亲子鉴定没有必要,他们吵得不可开交。
张女士和吴先生的矛盾很深,事情发展到现在总要解决,更终张女士答应吴先生做鉴定。到了约定的时间张女士没有出现,气愤之余吴先生独自带着孩子第二次做鉴定。
这次鉴定结果和次一样,吴先生不DNA子的亲生父亲,看到结果后吴先生抑制不住内心的情绪当场痛哭流涕。
吴先生的经历让人唏嘘,他原以为自己撞大运娶到一位有学历有能力又漂亮的妻子,他幻想能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到头来妻子和他分居,孩子不是他的骨肉,这不是他想要的生活。
吴先生落到这样的下场不是没有原因,他们的结合一开始就是错误。
张女士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她还有一个儿子,并且张女士比吴先生大好几岁,是个离异带娃的女人,他们各方面条件相差很大,按照“门当户对”的原则他们不适合在一起。即便他们结婚,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
吴先生文化程度不高,不可能和张女士有精神上的交流,同时他不懂得经营婚姻,不具备处理家庭矛盾的能力和智慧,结婚后张女士不想和他住在一起,婚姻名存实亡。
更重要的是,张女士学历挺高但是人品不敢恭维,张女士口口声声说孩子是吴先生的骨肉,现实并非如此,张女士做过对不起吴先生的事,可是她装模作样,妄想蒙蔽过关,她的如意算盘打得太精明了。
吴先生在这段婚姻中备受煎熬,况且孩子不是他的亲骨肉,这段婚姻对他来说意义不大。他不得不面临一个选择,他要么在不幸的婚姻中继续隐忍,要么结束这段支离破碎的感情,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他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就会拥有什么样的人生,这件事只有他自己说了算。
你觉得吴先生的婚姻还有维持下去的必要吗?有人说张女士婚,你同意这种说法吗?欢迎留言讨论。
妻子封某婚前受孕,婚后产下一子,丈夫欧某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夫妻关系恶化并协议离婚。孩子到底是谁的?为讨个说法,欧某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日前,重庆渝中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确认封某所生之子与欧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判决封某赔偿欧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10年初,欧某与封某通过父母代为相亲认识,并于2010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1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结婚当晚,双方次发生性关系。2011年3月1日,双方第二次发生性关系后封某即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此后,双方因是否生育小孩发生分歧,封某遂回娘家居住。
分居期间,欧某多次前往封某家要求看望,均遭封某及家人拒绝。2011年10月9日,欧某得知封某产下一子后到查看封某的生产DNA历,DNA历中记载封某怀孕38+3周剖宫产,于2011年9月29日足月产下一子,且封某末次月经是2011年1月3日,停经40天自检尿HCG阳性。欧某由此推断封某系婚前受孕,其所生的孩子也并非自己亲生。
得知真相后的欧某非常愤怒,多次去封某家进行质问,并到封某的工作单位反映情况,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2011年10月28日,封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欧某离婚,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封某所生之子随其生活,抚养费由封某自行承担。但本次协商未对封某所生之子是否为欧某的亲生子女作出认定。
欧某认为,如果不对封某所生之子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作出认定,根据我国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自己以后将丧失生育小孩的资格,这无异于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利。对此,欧某表示自己及家人都承担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于是,欧某向法院提起协商,要求法院确认封某所生之子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过程中,欧某向法庭举示了封某在结婚前可能怀孕的时间入住某酒店的证据,双方婚后同居至分娩期间的时间不足以产下足月胎儿的证据以及封某发送的其所产之子与欧某没有血缘关系的短信,并一再要求通过亲子鉴定确认自己与封某所产之子不存在亲子关系。然而,封某以不能伤害孩子为由,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渝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欧某请求确认与被告封某所生之子无亲子关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因此,尽管被告封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但根据原告欧某提供的证据可以推定欧某与被告封某所生之子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此外,被告封某明知婚前怀上他人的孩子,在婚后采取回避方式拒不向原告欧某说明情况,致使被告封某在与原告欧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他人的孩子,造成原告欧某及家人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为此要求被告封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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