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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09:52:35
为了规范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鉴定收费是指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财产案件的鉴定收费,根据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鉴定收费金额上限。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