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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16:34:43
您好亲!有结婚证孩子需要亲子鉴定吗?有结婚证孩子是否需要亲子鉴定,一般因情况而定:1、正常结婚生子女,给孩子时一般不需要亲子鉴定,因为现在孩子出生会伴随一张出生证,在出生就能开具相关证明,孩子需要需要带上这些证明,父母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就能,不用做亲子鉴定;2、如果出现其他情况,例如:没有结婚证,没有出生证,单亲家庭等特殊情况,则需要亲子鉴定。一般孩子需要的资料有:1、个人申请;2、夫妻双方身份证;3、结婚证;4、医学证明;5、村委(社或)介绍信;6、未落户证明等。
成之嘉分析:
视情况而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有结婚证孩子不需要亲子鉴定。一般孩子需要的资料有:
1、个人申请。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结婚证。
4、医学证明。
5、村委(社或)介绍信。
6、未落户证明等。
依据:
成之嘉登记条例条
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和设有公安的镇,以公安管辖为管辖;乡和不设公安的镇,以乡、镇管辖为管辖。乡、镇委员会和公安为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分散居住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宿舍的非现役的,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成之嘉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结婚后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我们在各种影视节目当中,或者各大新闻当中,经常能够听到,看到这样的情况,就人带着孩子去做亲子鉴定,发现孩子并不是自己亲生的,由此会引发一系列的悲剧,其实除了鉴定个人的关系之外,还有其他的社会意义,比如说给孩子在的时候,或者在各种各样的当中作为证据。包括的时候也是需要这个流程的,那么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看一下,有结婚证还需要做亲子鉴定吗?超过几岁没要做亲子鉴定?
一、有结婚证还需要做亲子鉴定吗
1、是需要的,如果申请随她父亲的,非婚生育无,需要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因为依法登记是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事关社会的,也关于社会的稳定,所以对于人口登记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视的。
2、同时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人员。本人或者他的监护人可以凭借的出医学证明或者父母一方的居民或者结婚证等等说明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的自愿选常住登记,如果是申请随父的非婚生育无,一定要带上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关于有结婚证还需要做亲子鉴定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有更多好的建议,欢迎在下方评论留言。
二、超过几岁没要做亲子鉴定
1、如果一个婴儿出生半年了,没有办理,这个时候如果想要去办理的话,是需要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的,或者说孩子的里面有一些生僻字,上不了,没有及时办理孩子的,孩子的医药费不能报销,这些情况虽然在生活当中很少见,但是也的确存在。
2、跟做亲子鉴定,还有年龄几岁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做亲子鉴定证明只是针对在的时候,没有孩子出生才需要去做亲子鉴定,比如说孩子已经六个月了,要去办,但是没有孩子的出医学证明。这个时候就需要去办理亲子鉴定才可以。
后办的结婚证还做亲子鉴定吗
一、出生登记原则
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淮南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2022版)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内,夫妻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医学证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所在地公安按照出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信息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无出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向卫健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医学证明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材料、出生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婴儿出生后,在婴儿一周岁内办理出生登记的,按出生入户办理;超过一周岁但未满六周岁办理出生登记的,按补报往年出生入户办理;超过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按照户籍补录办理。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不能进行出生申报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医学证明的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比照“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户籍补录”办理。公安核对出医学证明真伪无法确定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将联系当地卫健部门进行鉴别。办理出生登记业务时,拆切婴儿出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登记业务办结后,需在婴儿出医学证页背面加盖已入户章。
二、登记项目要求
公安按照出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等相关信息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婴儿姓名的,应先按照出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婴儿姓名变更手续,并将出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弃婴,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姓名登记基本原则为其取名。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出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登记。出生日期不详的弃婴,由收养机构或收养人确定一个出生日期,但不得明显超出合理年龄范围。
办理出生登记时,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由父母双方现场共同选定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作为子女的民族成份。弃婴等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与外国人结婚生育的子女取得国内国籍的,按照国内公民一方的民族成份确定。
籍贯登记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父亲是外国人或出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父母一方为国内台湾籍的,可以随父或母籍贯登记。弃婴籍贯不详的,登记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划。
出生地登记为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出生地不详的弃婴,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
监护人登记为新生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监护关系登记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的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监护关系不用登记。
三、登记情形要求
1、一般情形
婴儿出生后,凭出医学证明,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所在地公安申报出生登记。
(一)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以下材料:
(1)婴儿母亲居民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婚生的提供,父母在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二)随父申报出生登记以下材料:
(1)婴儿父亲居民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婚生的提供,父母在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经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材料(非婚生育的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2、父母离婚出生登记
有出医学证明,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凭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在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父(母)居民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医学证明;
(3)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在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
3、父母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为高校学生集体户材料;
(3)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簿、居民身份证;
(5)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6)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4、集体户出生登记
符合下列情形,由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可以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集体(高校学生集体除外),子女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先将父亲或母亲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再办理出生登记。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3)婴儿父(母)的居民簿(父母为集体材料;)、居民身份证;
(4)父母双方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5)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6)单位出具同意出生入户证明。
(二)父母一方属高校学生集体、一方属非高校学生集体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一方申报出生登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先将父亲或母亲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再办理出生登记。具体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3)父(母)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材料;
(4)父(母)一方为集体材料;
(5)婴儿父(母)的居民簿、居民身份证;
(6)父母双方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7)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8)单位出具同意出生入户证明。
5、子女出生登记
所生子女,符合下列情形,由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办理。
(一)父母双方均为现役且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申报出生登记(在部队设立的集体户)。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3)婴儿父母双方现役的身份说明;
(4)已注销材料(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5)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6)部队出具同意出生入户证明。
(二)父母双方均为现役且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办理出生登记。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5)婴儿父母双方现役的身份说明;
(6)已注销材料(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7)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三)母亲为女士官且已注销,婴儿要求随母入户的,可以在女士官驻地办理出生登记(在部队设立的集体户或集体户)。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3)已注销材料(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4)部队出具的士官身份说明材料及同意出生入户证明。
6、华侨国内出生子女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4)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5)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6)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提供)。
7、国外出生登记
婴儿已取得境外长期()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按回国定居办理。本人不能提供国内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义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国籍认定材料,并转交设(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婴儿在国外出生且具有国内国籍,父母双方系华侨,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在国外申领的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机构出具的书;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5)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簿;
(6)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居民身份的或者证明;
(7)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婴儿在国外出生且具有国内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国内公民,可以随母或随父在国内申报出生登记的。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父(母)居民簿、居民身份证;
(2)在国外申领的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机构出具的书;
(3)本人回国使用的国内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4)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5)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居民身份的或者证明;
(6)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8、台湾地出生登记
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出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大陆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大陆居民,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出生,可以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书(按两岸书适用查证协议办理);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婴儿父亲或母亲居民簿、居民身份证;
(4)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5)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父母双方系华侨,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出生,可以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书(按两岸书适用查证协议办理);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簿、居民身份证;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提供)。
9、无法取得出医学证明
无法核实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医学证明的,随父申报出生登记,以下材料:
(1)申报人或婴儿父亲书面申请(说明婴儿母亲的基本信息、去向及婴儿出生情况等);
(2)婴儿父亲居民簿、居民身份证;
(3)经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的婴儿与婴儿父亲的亲子鉴定证明材料;
(4)婴儿出生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
(5)相关证明人谈话笔录(包括婴儿母亲的基本信息、去向及婴儿出生情况等);
(6)社(驻村)民警调查核实综合报告。
10、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已注销,可以随法定监护人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法定监护人居民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及注销证明;
(3)婴儿出医学证明;
(4)法定监护人与婴儿的关系证明或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步骤
申报人持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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