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严谨准确领先
准确率高达99.9999%
400-051-7490
2024-02-01 11:46:14
相比传统的有创性方法,隐私dna检测的非侵入性特点使得越来越多的孕妇选择这种方法。在进行隐私dna检测之前,往往会产生一些疑惑,那就是为什么会进行该项检查,以及该项检查又有哪些结果。本文将详细解答隐私dna检测相关内容,并对隐私dna检测结果进行解析。
隐私dna主要检查胎儿哪些方面
1、染色体是否有异常:隐私dna检测可以检查胎儿是否携带染色体异常。其中,更常见的染色体异常包括综合征(三体综合征)、爱德华氏综合征(染色体三体综合征)和帕特综合征(染色体三体综合征)。这些异常通常由胎儿在染色体数量上的变异引起,会对胎儿的生长和发育产生影响。
2、是否有单基因遗传风险: 隐私dna检测还可以评估胎儿是否有携带特定单基因遗传的风险。这些遗传包括囊性纤维化、地中海贫血、遗传性聋哑症等。对于有家族史的孕妇来说,隐私dna检测提供了重要的遗传信息,帮助他们了解胎儿的健康状况,并作出相应的医疗决策。
隐私dna检测结果有几种
隐私dna检测的结果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正常:结果显示胎儿在检测的方面没有发现异常或风险,符合正常预期。
2、高风险:结果显示胎儿在某些方面存在高风险,需要进一步确认和诊断。在出现高风险的情况下,孕妇通常会被建议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如隐私dna复检、羊水穿刺或脐带穿刺等有创性,以确认是否存在遗传异常。
隐私dna检测通过分析孕妇体内的胎儿游离dna来检查胎儿的染色体异常、单基因遗传风险和等方面的信息。此外隐私dna检测的结果通常可以分为正常、高风险和三种类型。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隐私dna检测是一种查性质的检测方法,若出现高风险结果,建议进一步进行确认性诊断。
你是怎么避孕的
你好,现在避孕方法有很多种,所以我们的选择也多了。不像过去那个年代,婚后一般都是做结扎手术或者上节育环避孕。婚前的青年很少采取避孕措施,所以意外怀孕很多。现在可供选择的避孕方式比较常见的是戴避孕套、口服避孕药、放置宫内节育环等。我比较倾向于使用避孕套避孕。
使用避孕套避孕
避孕套也叫安全套,生产的材料基本上都是天然橡胶,现在生产工艺提高,做的都比较轻薄,所以对于双方来说都比较舒适,感觉也比较好。会有一些用户对橡胶过敏,这样的人不能使用,一般没有什么副作用。它的明显优点是使用方便,价格便宜,避孕成功率在85%左右。如果使用正确,成功率可达98%甚至以上。
口服避孕药
口服避孕药分两种,一种是短效的紧急避孕药,在无防备措施情况下亲热的,需要在72小时内服用,12小时内再服用一次。但是不适合连续多服用,比如一个月内多服用。这个吃多了有副作用的,可能会影响内分泌系统功能,导致月经紊乱。
长效避孕药是需要长期定时服用的,如果有漏服的情况,也会有避孕失败的可能。而且也不是每个人都适合服用,但是副作用要比紧急避孕药小。更好服用前,安全一些。
防止宫内节育环避孕
这中避孕方式适合产后女性使用,放置需要去请施行。当然也算不上是手术,很简单。避孕成功率也比较高,很少有失败的例子,不良反应也少,是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的避孕方式,农村女性用的特别多。
其他避孕方式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方式,比如安全期避孕,这个不安全,所谓安全期其实是相对的,特别容易失败,所以不建议采用这个方式避孕。还有打避孕针的,但是目前没有得到推广,有很多原因,比如技术、价格、副作用等。还有绝育手术,这个以前是比较多的,但是现在采用的很少了,因为对于育龄来说很不方便,如果想再育,放扎就比较麻烦了。
置于其他的方式就不太了解了,我认为采用比较多的,就这几种吧。
我是然然妈咪育儿,很高兴能够为你孕产、育儿、喂养、产后恢复知识和经验,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欢迎/转发/关注,谢谢。
你好用过的避孕套能化验出基因吗
用过的避孕套上面残留物可以分析出dna,无论是检查男方还方的dna都是可以检测出来的。
但是一般的都不提供此类的检查,只有公安部门和部门指定的才能做。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浓情七夕,安全!扒一扒那些不靠谱的避孕方法,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健康杭州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做了怎么才不会怀孕1
七夕,一个秀恩爱的日子
情到浓时
间难免会发生些故事
但如果避孕措施做不好
1+1就会等于3
“打掉吧,广告里都说无痛人流几分钟就搞定。”
“今天手术,明天上班,肯定没啥影响!”
杭州计划生育中心副祝俊强调:“不管是选择药流还是无痛人流,不管手术经验多么丰富,不管现在流产技术多么先进,对女性身体造成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和不可逆的!”
为了不再发生一些男默女泪的事情
今天我们就来扒一扒
那些不靠谱的避孕方法
不靠谱的四种“避孕法”
你碰到过吗?
1 今天是安全期,没那么容易中招,就不戴套了。
拒绝!很多人认为月经来的前七天和从月经来的天开始算起的八天内是安全期,同房不会怀孕。
但女性的排卵日期因人而异,而精子又可以在体内存活数天,也许在某一个瞬间,精子和卵子就相遇了。。。。。。
2 在关键时刻会排在外面,不会有事的。
先不说男性能不能“及时撤退”,排精前,男性部分精子也会在中途随着前列腺液溢出。只要精子质量足够高,女性就有怀孕的可能性。
而且长期中途中断性生活,会使男性中枢神经和腰骶部排精中枢的功能发生障碍,同时也会对性心理产生不良的影响。时间长了,容易发生性神经衰弱,引起早泄、等性功能障碍。
3 可以吃紧急避孕药,不用担心怀孕。
紧急避孕药只能作为事后补救方法,不能作为常规方法使用。服药时间不对、对药物不敏感等因素,都会造成避孕失败。
而且多次使用会对女性的健康产生影响,如内分泌紊乱、月经周期改变、影响生育力等。如果你以后还想好好结婚生孩子,远离让你经常吃紧急避孕药的渣男!
4 还在哺乳期,都没来月经,不会怀孕。
很多人认为哺乳期没来月经就不用避孕,但一般情况下,女性都是先排卵再来月经。
有医学数据表明,大约50%的妈妈会在产后6周恢复排卵,而有排卵就有再次怀孕的几率。
避孕方式那么多
到底该如何选择?
祝根据人生不同的阶段,给出了如下建议,可与伴侣充分商量后决定。
新婚夫妇&年轻情侣
年轻且尚未生育,可以选择使用方便、不影响以后生育的方式进行避孕,优先选用避孕套、短效口服避孕药。
不是说让女性吃避孕药是渣男吗?怎么又建议选用了!这是因为,短效口服避孕药与紧急避孕药不同,不仅避孕效果好,规范使用还有调理月经、缓解痛经、降低卵巢癌及子宫内膜癌发风险等作用。
产后哺乳期
雌孕激素符合避孕药会干扰女性的内分泌,影响乳汁质量,因此更佳选择是避孕套、皮下埋植避孕。没有生育要求的夫妻,各种避孕方法均可使用。不过对于40周岁以上的女性,不推荐复方短效避孕药,年龄越大越会增加血栓风险。
想“一劳永逸”的夫妻
男性——输精管结扎,结扎不会影响到勃起或是排精,被阻断的精子也会被身体重新吸收,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温馨提醒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后,又想怀孕怎么办?有后悔药!可以做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术,将结扎过的“管道”重新接通,具体可前往。
,避孕这件事情
无论男性或者女性
都不应该怀着侥幸心理!
浓情七夕,安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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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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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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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缠腰”不见了,她却被剧痛折磨数月!神奇“牙签”解决痛苦
养生食光丨以热制热!伏天里喝一碗,不劳开药方
罕见!00后女生长出“菜花”,感染的竟是这两种HPV
肠道也会“中风”?一周5例,发前都有一个共同习惯。。。。。。
做了怎么才不会怀孕2
夏天到了,再次进入性犯罪这种“小概率”事件的“高发期”,在提醒女士们多加小心之外,作为我们人也不应该讳疾忌医,对于一些性犯罪的特殊情形必须了然于心,本文特别即便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但依然构成罪的几种情形,并根据审判参考等,以及曾经热议的经典案例,盘点了性犯罪十四种奇葩情形的认定,供大家学习研究。
▌即便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但依然构成罪的几种情形:
刑法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除了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以及规定的几种从重处罚情形等常见的罪案例之外,根据张明楷教授刑法学中的观点,有以下几种情况,即使方同意(实际案例中通常是是情侣或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也涉嫌构成罪:
1、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男方不答应使用,强行发生性交,构成。
2、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建议去酒店开房,而男方不想去,坚持在公园长椅上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
3、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避开月经期,而男方不答应,在女方来大姨妈的情况下强行性交,也构成。
4、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女方未满14周岁,依然构成罪。
…
以上情形常出现在恋爱期间的朋友之间,活着非正常的恋爱关系期间,这类行为很多时候不引起重视,女方也往往自认吃亏,但是却是游走在犯罪边缘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触犯罪。
▌性犯罪十四种奇葩情形的认定:
情形1:妻子喜欢微信与陌子聊天,丈夫戴面具劫奸妻子被刑拘,其行为是否构成罪?
来源:国内法院网—法学—案例点评
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邵某确实是在妻子不知自己身份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应当构成罪。但本案中有许多特殊性,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多角度去分析邵某的行为。
首先,邵某是受害人的丈夫,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这一前提性事实而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虽然邵某带了面具但仍是其老公,不应该以面具论,也无法改变其作为合法真实丈夫身份的权利义务。因而,邵某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
其次,邵某伪装成陌生人“”妻子,他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以暴力或其他方式伤害妻子,他的主观目的不是奸淫,出发点只是为了给妻子以警醒(为了让妻子了解私会网友的危险),虽然方法欠妥;更后,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对特定人的行为如果不会危及社会其他个体,就不能按犯罪处理。夫妻关系中自然包含了性关系,这是夫妻私事,不能放大到社会不特定人。本案邵某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没有对其他人造成危害性。
另外本案中的妻子没有要求处理邵某,考虑到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满,从的社会效果和刑法谦抑而言,无罪实乃更合理之结局。
情形2: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
来源:审判参考案例第51、·案例
我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这虽未见诸明确规定或者的强制性规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们的伦理观念之中,不需要明文规定。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行为成立犯罪,这也是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行为作为罪处理的原因。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罪的主体。
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罪。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
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例如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协商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罪的成立。
再如被害人在家长逼婚下与他人结婚,婚后从未与对方同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后来提出离婚,即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也一样构成罪。
情形3:强迫他人性交、猥亵妇女供其观看,应如何定性?
来源:审判参考案例第495
强迫者未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行为人实际上是利用其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其虽然没有亲自直接实施、猥亵行为,但行为人本人仍然构成间接实行犯,应当按照实行正犯来处理,构成犯罪。被强迫者被他人持刀威胁的情况下,被迫与他人性交的行为,系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
通常情况下,一般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几个犯罪构成要件就构成几个罪名,分别对其各罪定罪量刑后进行并罚,但对结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连续犯等情况,尽管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形式上的数罪,但基于规定或刑法理论则应按一罪处断。本案被告人基于寻求精神刺激这一目的、在同一时间段内强迫他人对同一行为对象先后实施、猥亵行为的,符合刑法中的吸收犯成立要件,因此,应当依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处罚。
被告人为追求精神刺激,强迫他人性交供其观看未遂,再考虑到两人系恋人,在危害后果上与一般犯罪中行为人亲自实施行为有所别,因此,在未遂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的刑罚幅度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被告人选择一般女性难以接受的口交方式予以猥亵,属于强制猥亵妇女行为中非常恶劣的一种方式,且其强制猥亵妇女行为已既遂,因此,对其可能适用的刑罚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相比较,从犯罪事实、情节来看,对其适用强制猥亵妇女罪(既遂)的刑罚比对其适用罪(未遂)的刑罚重。
因此,应以强制猥亵妇女(既遂)行为吸收较轻的(未遂)行为,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定罪是准确的。
情形4: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国内裁判文书网—[2016]吉0381刑初601
被告人尾随被害人至一道内,用手臂扼住被害人颈部,谎称其有刀,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摸被害人张某胸部,其欲往下触摸被害人性器官时,因被害人称来“例”而住手,转而迫使被害人张某用手撸其生殖器,因被告人于某嫌疼,继而强迫被害人用嘴为其啯生殖器,并射精于被害人张某口中。因担心留下证据被公安机关抓获,强迫张某将精液咽下,后被告人于某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强迫被害人张某为其口交的行为构成罪且为既遂。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于某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进行处罚。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罪的主要证据为被害人报案笔录中的陈述,对此,被告人予以否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于某具有的故意。
法院认为,是否实施了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分强制猥亵罪与罪的明显特征。强迫妇女口交的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的强行与妇女性交,在、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强行与妇女性交行为不宜做扩大解释。即对罪的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应限定为性器官的接触。对强制妇女口交的行为应排除在罪外。成之嘉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已将原来的强制猥亵妇女扩大为他人,强制猥亵妇女罪名已经变更为强制猥亵罪。对被告人于某强制妇女口交的行为应按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情形5:双性人(DNA检测为X/Y即男性)的犯罪形态如何认定 ?
来源:法院报第七版
刘某既有男性生殖器官,也有女性生殖器官,成长中长期以女性身份生活。成人后有明显的女性性征,未进行户籍登记。20年3月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打电话约前几天通过聊天认识的 “女孩”刘某一起吃烧烤,刘某与其男朋友石某某共赴约。饭后石某某先离开,刘某走时,二被告人尾随刘某至一公厕时,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轮流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刘某在DNA 的AMEL基因座检测为X/Y即男性。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构成罪既遂。虽然刘某的DNA的AMEL基因为男性,但其无论生理特征还是社会均指向女性。。。。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来源于社会生活的,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渠道。刑法学上妇女的核心概念与生物学上的妇女的核心概念存在交叉关系。通常情况下,生物学上的妇女就为刑法学上的妇女。刑法上所认定的妇女是以生物学上的女性为基准,但更多的是因为女性所处的社会关系中的弱势地位而特地设置相应刑法规范来保护女性。
本案中刘某虽然DNA检测鉴定报告DNA的 AMEL基因座表现为X/Y,但刘某明显具有女性生理特征,且社会关系一直为女性社会关系,因此不能仅仅因为DNA的 AMEL基因座为X/Y而否认其女性生理特征以及女性社会关系。因此在刑法上,认定刘某的为女性更加符合刑法法益的要求。、
某些变性人是否可参照此例,大家也可以研究研究。
情形6:用注射器向女性阴道注射精液,是否构成罪?
来源:网传真实案例
广西男子马某对外谎称是“广西医科大一副教授、”,利用其精液与其他药物组成所谓独家秘方,为女子免费治疗妇科。一名女子彭某经介绍来到马某处进行按摩治疗(女子此时并不知情秘方里含有精液),治疗后发现阴道内除了药膏外,还有疑似精液的乳白状液体。于是该女子当晚向警方报案,次日马某被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以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4年。法院当时的依据是,马某违背了妇女意志,利用欺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构成罪。但在20年,法院撤销原审罪的判决,改判马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马某无执业资格,对外谎称“广西医科大一副教授、”,利用受害者受寻求治疗的机会,采用欺的手段对妇女进行猥亵,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认定。
首先,可以排除的是罪。在我国实践中,采用“插入说”作为定罪的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阴道内为犯罪既遂;而对于奸淫幼女,我国则采用“接触说”,即只要接触到十四岁以下的女孩生殖器,即可认定为罪。
其次,侮辱罪在刑法上的解释则比较简单,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其中它们的别在于刑法解释中对猥亵的定义。其中解释,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进行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即主观目的比侮辱罪多了满足淫秽需求的目的。并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量刑比侮辱罪较重。
情形7:欲不成,继而强行要求与其口交和肛交构成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罪?
来源:法院报—[20]运盐刑初字第44x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系朋友,分手后被告人刘某仍然纠缠被害人。某日被告人在车上对被害人多次进行威胁、殴打,并把被害人强行拉至一商务会馆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想做就说有炎症,刘某就让给他口交,之后强行将其按到床上,从背后将他的阴茎插入其肛门内,后射精到肛门里。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罪的犯罪事实。但法院认为,据查被告人刘某在毛公商务会馆内,虽然主观上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是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客观上实施了插入被害人肛门内而非插入其生殖器内的行为,不符合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罪,被告人采用威胁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分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该根据二者各自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贯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情形8:具有责任能力人与未满责任年龄的人俩人轮流同一幼女是否成立轮奸?
来源:审判参考案例第280
所谓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认识,在一段时间内,先后连续、轮流地对同一名妇女(或幼女)实施奸淫的行为。轮奸作为罪中的一种情形,其认定关键,首先是看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地实施了奸淫行为,并不要施轮奸的人之间必须构成共同犯罪。换言之,轮奸仅是一项共同的事实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奸淫的共同认识,并在共同认识的支配下实施了轮流奸淫行为即可,而与是否符合共同犯罪并无必然关系。实践中,轮奸人之间通常表现为构成共同犯罪,但也不排除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特殊情形,例如本案即是。
本案中,虽然另一参与轮奸人,因不满14周岁,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二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实行犯)。但对本案被告人而言,其具有伙同他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地实施奸淫行为的认识和共同行为,因此,仍应认定其具备了轮奸这一事实情节。换一角度说,申某某对王某实施奸淫行为时虽不满14周岁,依法不负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奸淫行为的存在。相反,被告人李尧与申某某对同一幼女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即使申某某不负责任,亦应认定李尧的行为构成罪,且属于“轮奸”。
情形9:共同轮奸,一人得逞,未得逞的人如何定性?
来源:审判参考案例第790、792、983
共同轮奸犯罪案件中,其中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得逞,不影响对各行为人具有轮奸情节的认定。我们认为,轮奸系情节加重犯,而非结果加重犯。二名以上行为人只要基于共同的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先后对同一被害人实施行为的,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具有轮奸情节: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得逞,并不影响对各行为人具有轮奸情节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张甲和张乙二人达成被害人杨某的通谋,并对被害人杨某轮流实施行为,虽然张乙的行为未得逞,但并不影响对二被告人具有轮奸情节的认定。但如果没有轮奸共同犯意,比如行为人实施行为完毕离开现场后,其他帮助犯起意并对同一被害人实施轮奸行为的,该行为人不应认定具有轮奸情节。
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行为已得逞,未得逞的行为人亦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轮奸并非独立的罪名,而是罪的情节加重犯。该情节本身只有构成与不构成的问题,而不涉及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停止形态问题。根据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基本原理,只要共同行为人中有一人的犯罪行为得逞,各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部分行为人的行为未得逞,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当然,如果共同行为人的行为均未得逞,则应当认定所有行为人的犯罪形态为未遂。但共同犯罪人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先后同一被害人的不构成轮奸。
情形10:奸淫幼女案件中被告却辩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如何认定?
来源:审判参考案例第978
性侵意见第条实际上明确了以下问题:,奸淫幼女犯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系幼女,包括明知和应当明知;第二,性侵未满12周岁的幼女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我们认为,从解释性文件的条款设置及文字表述来看,该款属于对 “明知”认定相对确定的规范指引,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若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一般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三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明显更像已满14周岁。例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
情形11:被告人欲实施导致被害人落水,被告人不实施救助,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的,被告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以“致使被害人死亡”论处?
来源:审判参考案例第834、980
对于被害人李某逃离过程中落水身亡这一事实,应该结合不作为犯罪理论进行评价,这种“见死不救”的不作为行为是否属于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还是按照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实践中存在分歧意见。
我们认为,在刑法明确将某些后果规定为加重情节的犯罪中,只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分直接和间接,都应当纳入该罪评价,因此,如果被害人因被而投河自尽的行为,应当属于罪的加重情节。但具有其他行为介入因果关系的除外。如果具有其他行为介入,则发生因果关系的断绝。
本案中,李某失足落水身亡的事实是否纳入罪评价,关键在于发生李某失足落水身亡的结果之前是否具有其他行为等因素的介入。很显然,韦风因为先行行为导致其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其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就离开现场,实质上是一种不作为。
按照通说观点,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即韦风实施了一种行为,只不过这种行为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这种不作为行为的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发生断绝,断绝后发生的行为与后果应当单独作为一个罪质来评价因果关系。而恰恰是这点,在实践中往往被忽略。
本案中,那种主张将韦风失足落水身亡的事实纳入罪评价的观点,忽视了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忽视了这种行努踣因集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情形12:“养父”多次奸淫幼女致其怀孕引产,犯罪情节应该如何认定?
来源:审判参考案例第978
性侵意见)第25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首先,关于“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界定 。与幼女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顾名思义,也就是与幼女具有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关系。而所谓“家庭”,一般认为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等基础上产生的,共同生活的人们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是具有血缘、婚姻、收养等关系的人们长期居住的共同群体。在实践中,考察是否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应当立足家庭的概念,准确把握“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内涵中具有的“质”和“量”的要求。从“质”上来说,需要形成实际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如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监护关系等;从“量”上来说,需要具有共同生活的长期性、确定性和稳定性,如果仅有几次的共同居住或者较短时间的共同居住就不属于这里所指的“共同家庭生活关系”。
其次,与幼女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成年人多次奸淫幼女致其怀孕,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如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长期多次奸淫幼女致其怀孕的;有、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人,奸淫幼女致其怀孕的;或者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感染性,同时导致幼女怀孕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情节恶劣”。但并不是说,只要奸淫幼女致其怀孕,并同时具有性侵意见第25条所列的某一项情节,就必然认定为“情节恶劣”。如进入学生集体宿舍奸淫一名幼女,致该幼女怀孕,如果作案手段一般,也没有其他严重情形,就未必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情形:以威胁方式要求发生性关系并且带被害人来到酒店,被害人趁机报警将其抓获,是未遂还是预备 ?
来源:·案例
陈某要求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张某拒绝,陈某遂向张某的多名亲友发送“她在外面做了见不得人的事,我手中有证据”等内容的威胁短信,并以发送裸照为由胁迫张某。后张某被迫答应陈某至某酒店,到酒店房间之前张某借口打电话,让陈某先进房间,然后张某打电话报警将陈某抓获。
罪(正犯)是亲手犯。如果认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从刑法理论对犯罪着手的判断标准以及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妇女的着手的认定来看,应当要求行为人和被害人有一定的身体接触,从而使得行为人实施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形成紧密连接,即从行为人实施手段行为开始,已经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发生后续的目的行为。以暴力手段或灌酒等其他手段实施行为的着手的认定能够满足上述要求。而以威胁手段妇女的,如果实施威胁手段开始便是着手,则并不必然地认为行为人就能够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发生目的行为。
以前述案例为例,如果认为实施威胁手段时就已经着手,则意味着陈某向张某发出威胁时已经着手,张某去不去酒店都不影响陈某着手的认定。此时,便会出现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现象:罪着手的认定可以在行为人和被害人未曾见面的场合下出现,即“跨越时空”的。
对于以威胁手段妇女的,行为人将威胁发送出去后,尽管存在胁迫行为,但不能认定为是罪的实行行为已经着手,只有接触并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具有发生性交行为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行为已经着手。因此,前述案例中陈某的行为尚不能认定为着手,应认定为预备。
情形14:介绍他人与智障女或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共犯 ?
来源:·案例、审判参考案例第979
介绍他人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根据罪以及共同犯罪理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介绍行为应当认定为罪的教唆共同犯罪,适用造意为首原则,不分主犯、从犯。
被告人顾处宝介绍被告人时建成与被害人陈某某认识,并让被告人时建成把被害人陈某某带回家作“老婆”的行为对被告人时建成被害人陈某某起到了重要作用,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被告人时建成与痴呆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被告人顾处宝的介绍行为对被告人时建成的行为起到了关键的、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被告人顾处宝的行为,被害人陈某某就不会被,所以如对被告人顾处宝不处罚,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同样对于为他人物色介绍幼女供其奸淫,事后给付中间人金钱财物的行为构成罪,中间人构成罪的共犯。根据性侵意见关于“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罪论处”的规定,此种情形下,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既然以罪论处。
素材来源:法务之家、读库
转自:狄城普法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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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怎么才不会怀孕3
更近跟一位从业十年的民警朋友聊天,根据警察的办案经验,他告诉我,万一女性被后,一定要及时报警,千万不要隐瞒,而且事后也不要洗澡,否则就是在帮歹徒销毁证据。
,对于女性来说是非常黑暗的,很多女性听到这个字就浑身发抖,这会女性朋友来说简直是毁灭性的打击,不仅会对女性的身体造成伤害,更是造成女性一辈子的心里阴影。
我国很多女性因为传统观念的影响,性格大部分柔顺隐忍,当被后,都会选择隐瞒,就是怕影响自己的名声和破坏自己的家庭。毕竟谁也不想让这种事情让别人知道,丢脸不说,丈夫也抬不起头做人。
所以被后,都会选择让自己活在阴影里,默默忍受,长期下来就会患上严重的抑郁症,甚至更后会用极端的方式了解自己。
那么女性被后,到底是选择隐瞒,还是选择报警说出来呢?
28岁的小林是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虽然已经结婚生了孩子,但是她的身材依旧很好
前凸后翘的,长得也是肤白貌美,而且还特别会打扮,态度很好,喜欢跟同事开玩笑。因此在公司特别受男同事欢迎,小林的上司就是她的追求者之一,对此小林都是拒绝的态度。但碍于面子不好说过分严厉的话。
一次公司聚会,上司就像发疯一样的灌他酒喝酒,当时她也不好意思直接拒绝,明明只有1瓶啤酒量的她,被上司跟同事起哄,喝了好几瓶,更后甚至连都站不稳了,在走下梯的时候当场脚软,坐在地上,上司就开车送她回家,当时她在车上迷迷糊糊的睡着了。
到第二天她头疼醒来,妈呀,发现自己已经一丝不挂躺在了酒店的床上,转头看去,身边的这位正是她的上司,这时候她才意识到被了。难过加羞愧,小林抓着被子气愤的哭起来。
这时候上司也醒了过来,舔着脸凑过来,嘘寒问暖的对她说,别哭了,我会对你负责的,一定会对你好的。
听到这话,小林更加气愤,想拿起电话报警,又怕没了工作,迷糊中就穿上衣服甩门而出,尴尬的回到了家。
回到家里后,老公问她昨晚去了哪里打电话为什么不接?
当时她的想法就是不能让老公知道自己被了,否则家里还不知道会乱成什么样,心虚的她低头借口说:昨晚加班太晚了,在赶一份文件,太累就在公司睡着了,手机调了静音,没有听到你打电话。说完就急冲冲去卫生间。
老公当时也是以为真,于是就让她洗漱一下赶紧去房间休息。
小林本以为自己隐瞒了这件事,上司就会放过她,事情就能到此为止,默默过去就算了,可是令她没想到的是,噩梦才刚刚开始
她上司尝到甜头后,竟然变本加厉的让她和自己再次发生关系。
小林当然是拒绝的,提出辞职,上司拿出当晚拍摄了的视频,威胁小林说如果不和自己发生关系,他就会把这条视频公开,让所有人都看到你不穿衣服的样子。看着上司虚伪的脸,小林一阵晕眩。
强忍下泪水,为了自己的名声,小林委曲求全的又和他发生了几次关系。
她不敢想象如果视频被公开会怎样?身败名裂不说,自己的家庭怎么办?自己后半辈子怎么办?
长此以往,小林脑筋里乱糟糟的,整天心神不宁,工作经常出错,也开始对身边的异性非常排斥,甚至有时候自己的老公想和自己亲热时,她也会非常排斥。经常发抖,一个人默默在卫生间里哭。
就这样,小林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经常默默哭,有时候还会胡言乱语,丈夫问起来,她也不敢说,只说工作压力大。
更后小林实在无法忍受,在精神的折磨下写了一封遗书,然后选择用极端的方式了结了自己。
小林死后,丈夫在收拾小林的遗物时,发现小林写的遗书,这时候丈夫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自己的老婆被人,甚至一直被人威胁。气愤的丈夫拿起电话报警。
警方在掌握一定的证据后,就将小林上司抓捕,证据确凿下他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这个悲惨案例发生,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事情发生之后,小林为了自己的名声没有选择报警,反而选择隐瞒,这就让凶手越来越变本加厉,人性就是这样,他在尝到甜头,并且没有伤害时,都想继续霸占。
第二,本来事情发生之后,小林的心里就受到了创伤,但是凶手还拿视频来威胁小林,让她一而再,再而三的和自己发生关系,加深了伤害,导致了她精神崩溃。
以上2点就是小林选择轻生的原因,本来她以为事情发生之后自己隐瞒一下就过去了,自己默默忍受的后果助长了他人的犯罪心,让事情越来越糟糕。如果小林及时报警,就不会发生后面轻生。
那么女性在被后,到底应该怎么做呢?
第1、千万不要隐瞒,一定要报警
女性被之后一定要报警,用的武器来惩治凶手,给自己一个交代
如果选择隐瞒纵容,那么只会和以上案例那样让凶手越来越变本加厉,更后导致自己活在了阴影里,甚至还会选择轻生,千万不要让一时的错变成一辈子的恨,人生很长,解决事情的方法很多种,轻生是更愚蠢的方法之一。
所以事情发生之后一定要报警,将凶手绳之以法,让他受到应有的惩罚。不能让他继续危害别人。
不过在事情发生之后,一定要在绝对安全的时候报警,不然就很有可能会激怒歹徒,更后就会对自己的生命造成威胁。记住,任何时候,生命位。没有什么比命重要。
第二,不要洗澡
报警之后,在警方来之前千万不要洗澡,也不要清理现场。
因为在事情发生之后,你的身上肯定会残留凶手的毛发以及皮肤组织,甚至你的体内很有可能还会残留凶手的DNA,这些都是抓捕凶手的重要证据。
如果事后你马上洗澡,那就相当于在帮凶手销毁证据,因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警方抓捕凶手就会很麻烦。
,配合警方调查以及提取证据
警察来了之后肯定会问你事情的经过,这时候不要隐瞒害羞不敢说,要知道任何细节都是线索。
这时候你就要将刚才发生的事一五一十的向警方说清楚,必要时还要配合警方去提取证据,因为凶手可能残留在你身上有他的DNA。要积极配合警方。
第五,找心理疏导
如果在事情发生之后,很多女性心里都会发生变化,觉得自己很脏,觉得自己不完美,想轻生之类的,那你就要及时去找心理疏导,千万不要让自己活在阴影里,不然很容易就会患上抑郁症。
你也可以换个地方重新生活,远离是非之地。
,在时间的治愈下,要拾起信心开始新生活,让不愉快的事都烟消云散,对几十年的生命而言,这些都只是一个小插曲,好好的过好自己的人生。让我们不辜负年华。活出自己的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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