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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12:15:15
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如果通过做亲自鉴定确认不是亲生子女的,当事人自己自愿的,可以继续抚养孩子;如果双方已经离婚了的,也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返还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
依据:
更高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
以上意见供参考。
湖南韶山法院:被告构成欺诈性抚养,应精神赔偿并退还抚养费
来源:法院报 | 作者:陶琛 姣
婚后20多年,丈夫发现一双儿女竟然都不是自己亲生的,多年来为儿女付出了不少心血和钱财,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近日,湖南省韶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向原告返还抚养费99792元。
大伟(化名)与小花(化名)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后,于98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但小花未能怀孕,为此夫妻俩前往检查,发现是因为大伟的精子成活率低,自然受孕受限,建议人工辅助生殖,但两人未做此手术。结婚4年后,小花先后生育了一女孩丽丽(化名)和一强强(化名)。近两年来,大伟从邻居口中得知,小花在外宣称要与自己离婚,声称两个小孩的父亲均不是大伟。大伟于是采集了岁的强强的头发以及自己的血样做亲子鉴定,得到的鉴定为排除大伟是强强生物学上的父亲。大伟遂诉至法院,要求与小花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小孩抚养费。
庭审中,被告小花认可鉴定,同时认可女儿丽丽也不是原告大伟亲生的。被告小花辩称,由于原告生育方面存在问题,做婴儿要花钱,于是想通过“借种生子”,传宗接代以维系家庭。
■法官说法■
被告因原告生育方面存在问题产生的所谓“借种生子”以维系其家庭的想法,属于封建思想之残余,不仅是不道德的,也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无论从还是道德上,都得不到支持。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常为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对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对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该案中,被告明知子女非原告亲生,一直不告知原告实情,致使原告一直承担抚养义务。在被告宣称两小孩均非原告亲生后,原告进行验证,发现事实真相。正是由于被告的欺诈行为,一方面使原告无端履行了在上并不存在的抚养义务,在经济上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在原告知道事实真相后,在精神上不可避免遭受痛苦和伤害。被告的欺诈行为,不仅使原告负担了非法定的抚养义务,也使其亲生父亲逃避了抚养义务。因此,被告方应当向受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处理方式如下:
1、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首先做亲子鉴定;
2、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
3、如果鉴定结果不具有血缘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方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予返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抚养费;
4、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该配偶权的义务。在现实生活,配偶一方侵害另一方的配偶权,主要表现为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1、婚内出轨并育有小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养育了这么多年,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对于另一方精神上的打击更为严重,因此可以要求女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2、要求对方返还抚养费,上并没有规定对非亲生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在与子女的亲子关系被否定之后,此前的抚养关系可被认作欺诈性抚养。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因为受欺诈人本没有抚养义务,但是其已经支付了抚养费用,对孩子的生父母来讲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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