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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11:27:33
通过血缘鉴定关系常见的就是亲子关系这一类,那么通过血缘除了可以对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以外,还能鉴定哪一类关系?兄妹关系是否可以鉴定,那么鉴定兄妹关系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血缘鉴定的关系有几种可以,将有专注的服务人员来解答这个问题。
1、兄弟姐妹关系血缘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血缘鉴定的关系之兄弟姐妹关系鉴定的条件是各自的父母是否都健康。关于兄弟姐妹之间关系的血缘鉴定如果是父母健康的话那就很简单了,只要大家同时做亲子鉴定就可以给出答案。当父母都不在的情况下,兄弟姐妹的关系是不是可以做鉴定呢?其实也是有方法的,就是抽取血液进行dna检测。血缘鉴定的关系中兄弟姐妹的关系怎么鉴定,还是请专注的的专家来解答吧。
2、兄弟姐妹血缘鉴定的关系原理
兄弟姐妹血丝鉴定的关系原理是和父母有一定关系的,首先在做亲子鉴定时dna中的线粒体的遗传标记是通过女性来遗传的,只要鉴定出来dna的线粒体是来自同一个母系的个体,那么dna的线粒体遗传基因就是完全相同,可以肯定是兄弟姐妹的关系。其次通过在染色体的检测上可以知道,来自同一个父亲时其中一半的x染色体是相同的,能确定是同一个父亲。
兄弟姐妹血缘鉴定的关系其难度要比亲子鉴定关系的难度大很多,只有正规的亲子鉴定机构才会给出且能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所以兄妹务血缘鉴定的关系做鉴定时一定要慎重选择鉴定机构。
内容提要: 在亲子关系纷争中,以血缘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为其主要争点,而这种真实性的确认通常需借助于血型或DNA等血缘鉴定等科学方式。然而,血缘鉴定需要相关当事人配合以提供血液或毛发等为科学鉴定之样本,如此就牵涉到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血统真实主义、裁判公正需要等价值权衡下的选择、取舍。参仿国外并立足国情,以子女更佳利益保护为根本,适应协商上的真实发现与裁判公正之需要,对血缘鉴定于具体个案实践中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两方面结合为考量,可以采用强度程度不一、具体方式多样对血缘鉴定对执行以灵活处理。
一、问题之提出
3年6月日,赵某之父(下称赵父)偶然间听到妻子沈某与原来邻居刘某的通话,方知自己养育了16年的女儿赵某,竟然是刘某的亲儿。4年1月4日,赵父委托重庆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就自身与赵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进行鉴定。:赵某与赵父之间不是亲生父女,没有亲子血缘关系。此时,妻子沈某也如实以告:赵某确非丈夫亲生,而是其与刘某之女。同年,赵父以沈某、刘某为被告,赵某为人,向重庆南岸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沈某与刘某和赵某间系属父母子女关系,并要求给付赵某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一审法院以确认之诉支持原告的所有协商请求。后刘某提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是侵权协商,终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而驳回确认请求。
6年1月,赵某又向重庆涪陵法院提出协商,请求确认与刘某的亲生父女关系。审理过程中,赵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刘某提供血液或毛发等基因样本,通过DNA亲子鉴定来确认二人的亲子关系,但遭刘某拒绝。一审法院由此作出推定:刘某系赵某的生身父亲,二者存在亲子关系。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8年9月,二审法院更终作出如下处理:依赵某所列证据,还不足以适用类推原则—缺乏“推断的基础事实及其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因此不能作出刘某与赵某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推定;同时,由于法院也不能强制采取刘某血样或毛发等基因样本而作血缘鉴定,判决驳回回赵某的协商请求。[1]
在本案的二审法槌落敲之前,就已经引发了民众的议论、广大媒体的关注,以及实务与学界的争鸣。[2]不管是媒体聚焦,还是学者己见各抒,其焦点莫过是对“法院能否以强制方式执行亲子鉴定”的追问—在亲子关系协商中,是否都必需以科学的血缘鉴定为定论依据?如为必需,又当如何进行?尤其是在相关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状下,法院能否以直接的物理性强制方式进行鉴定?如非为必需,法院又在怎样的情况下以推定判处?为求问题答案,查阅我国相关立法及解释,并援引国外相关法条与实务案例为参考,惟略有心得以佐他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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