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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率高达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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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 10:09:35
榆林亲人亲子鉴定中心在哪
1、个人亲子鉴定
可以做亲子鉴定的。这个要到这个去看下直接咨询下,一般可以做的。
亲子鉴定价格组成,亲子鉴定价格根据鉴定类型的不同,鉴定机构所收取的费用也不同。比如二联体亲子鉴定,检材身份父(母)子或女,常规样本检测价格一般在2500
亲子鉴定的费用大概多少钱?有没有专注做亲子鉴定的?
2、如何亲子鉴定
北京三甲亲子鉴定技术平台:个人的父子或母子两人2元,父母子三人3600元;的父子或是母子两人3000元,父母子三人3800元。检测标准:两人平行实验,。
榆林
亲子鉴定必须到当地的鉴定机构进行。具体请咨询当地局或本省厅,或者在上述部门官网查询本地正规鉴定机构名录。网上很多机构声称能做亲子鉴定,。
3、榆林亲子鉴定中心
880元/人 一般不做亲子鉴定,大做亲子鉴定的价格普遍偏高,建议你到鉴定机构做,880元/人 我知道一家做了10年的,你可以去看看
在贵州什么地方 那个可以做亲子鉴定 需要多少钱才可以
榆林一院亲子鉴定中心
亲子鉴定榆林
榆林哪个可以做亲子鉴定
榆林在哪里可以做DNA亲子鉴定,费用一般多少钱一次呢?榆林在正规亲子鉴定中心费用在2000-3000元左右,提供产前亲子鉴定、胎儿亲子鉴定、孕期亲子鉴定、怀孕亲子鉴定、无创亲子鉴定等。需要采集哪些样本和流程,以及多少时间能出结果。
一、榆林正规亲子鉴定机构哪家好?
全国的亲子鉴定中心还是非常多的,有正规的,自然也有DNA冒伪劣的,关键在于怎么分。在选择亲子鉴定机构的时候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认真选择。那么怎么辨认榆林亲子鉴定机构哪家好?哪家正规呢?
1、查看资质
2、查看实验
正规亲子鉴定中心都是有自己独立的实验的,只有有实验的亲子鉴定机构才能够保障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查看实验器材
一定要选择有先进器材的榆林亲子鉴定机构进行合作,毕竟社会处于不断中,先进的器材可以让结果的准确性更有保障。同时一般先进的器材效率也是毕竟高的,所以鉴定费用也毕竟低。
二、榆林亲子鉴定样本及保存时间
1、常规样本
血液,口腔黏膜,头发,鼻血,痘痘血
2、特殊样本
指甲,烟头,牙刷,口香糖,精液,经血,混合斑,牙齿,DNA理组织,流产物等
3、样本时间
没有具体要求,采集好越快送给我们越好,建议控制在1-2天内此时DNA活性较强。
现场办理,现场帮忙采样的。从榆林邮寄样本做鉴定的话,自行采集好,分开备注清楚所属人就行。
三、榆林亲子鉴定结果多久出来
更终榆林dna亲子鉴定结果在实验收到样本后,一般3-7个工作日出来,更快加急3小时出结果,可通过电话或者短信告知委托人,鉴定报告也能通过本人手中。
四、榆林做亲子鉴定费用要多少
榆林亲子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费用一般在2000-3000元左右,鉴定结果都是百分之百准确的。结果一般就是支持和排除两种,是亲生的就是亲生的,不是就不是,没有百分之多少是或不是的说法。
五、DNA亲子鉴定流程
1、咨询预约鉴定
先线上咨询预约DNA亲子鉴定中心。
2、采集样本
在预约时间到榆林亲子鉴定中心现场采集样本,或者自行在家采集样本然后匿名榆林亲子鉴定中心。DNA亲子鉴定中心还提供上门服务,可预约上门采集样本。
3、实验鉴定
采集好的样本送往实验开始做DNA鉴定,一般5个工作日出结果,7个工作日发报告,加急更快可3小时出结果。
4、通知结果
鉴定结果可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告知,鉴定报告可以委托人本人手中或者自取。
六、产前亲子鉴定价格多少钱
在怀孕期间做亲子鉴定,主要是提取母体内胎儿的遗传基因与待鉴定的男性的遗传基因进行检测。妊娠期(又称孕期,产前)做亲子鉴定,提取胎儿遗传物质一共有三种方法。
1、提取孕妇绒毛。孕妇怀孕10周-15周可以通过绒毛活检术提取绒毛来做鉴定,费用为0元左右/例,5-7个工作日出结果,加急可8小时出结果
2、抽取羊水。孕妇怀孕16周-30周可以通过羊水穿刺术提取羊水来做鉴定,费用为4200元左右/例,5-7个工作日出结果,加急可8小时出结果
3、抽取孕妇的静脉血。孕妇怀孕5周~宝宝诞生前可以通过抽取母体静脉血来做鉴定,费用为6000元左右/例,7个工作日出结果
以上关于“榆林亲人亲子鉴定中心在哪”的全部内容了,想要了解更多亲子鉴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
一、审批办理的DNA
(一)新生婴儿出生DNA登记
1、本、县常住DNA的女性公民,为婚后所生婴儿登记DNA的(含超生子女),凭母亲结婚证(父母在同一个DNA薄上的可以不要结婚证)、父母身份证、DNA簿、新生婴儿医学证明,(所生婴儿父亲的DNA是外省、的,应出具婴儿未随父落户的证明),婴儿血型化验单,在户籍办理出生登记。
2、本、县常住DNA的女性公民,为非婚所生婴儿随母报户的,凭母亲申请书、身份证、DNA簿、新生婴儿医学证明,婴儿血型化验单,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民警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DNA登记。
3、本、县常住DNA的男性公民,为婚后所生的婴儿(含超生子女),要求随父落户,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DNA所在地出具的婴儿未随母亲落户的证明或DNA簿(生母DNA系本的,可在网上查询审核)、新生婴儿医学证明,婴儿血型化验单,在户籍办理出生登记。
4、本、县常住DNA的男性公民,为非婚所生婴儿DNA要求随父落入本的,应确定子女由父亲监护抚养,并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DNA簿、由父亲监护抚养的文书、新生婴儿医学证明及未随母落户证明,由户籍受理,经社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DNA登记,如婴儿母亲去向不明的,经调查核实后随父上户。
5、本、县单位集体户的常住DNA人员,为所生婴儿申报出生DNA登记的,有房产手续的可立家庭户,随父母落户;无房产的,应随母或随父报父母单位集体DNA,凭婴儿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DNA证明、新生婴儿医学证明,在户籍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生所生婴儿)。如果父、母一方为本家庭户,该婴儿必须报入家庭户。婴儿父母DNA在人才交流中心的,要求迁回原籍落家庭户后再办理婴儿出生落户手续。
6、本县驻军部队女,为所生子女申报出生DNA登记的,凭母亲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母亲军官证、身份证、结婚证、未随父亲上户证明、新生婴儿医学证明办理。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报婴儿单立一户,若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落母亲单位集体户,也可落在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DNA。
7、按照全国公安机关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方案文件精神,对落户登记时间与出生时间相差较长的儿童,父母身份不能确认的,都须对儿童身份进行核查、审查,凡发现身份可疑、来历不明的一律按照规定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凭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报出生登记。
(二)DNA注销
1、注销死亡人员DNA,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家属申请、社(村委会、单位)出具证明,带居民DNA簿,在户籍办理,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2、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DNA的,凭“入伍通知书”,带居民DNA簿,在户籍办理,收回居民身份证;
3、公民出国定居或出国注销DNA的,凭出境证件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带居民DNA簿,在户籍办理,并收回其身份证;
4、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到失踪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申请注销DNA;公民下落不明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踪人员死亡判决书到公安申报失踪人员死亡注销DNA。
以上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立即向原人民法院和公安说明情况,撤回宣告及判决后,进行恢复DNA登记。
(三)县内迁移
凭移入人员的DNA簿、身份证、移入地DNA簿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在移入地户籍办理;
(四)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落户
1、大中专院校按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录取的新生落户,凭以下材料在迁入地公安户籍办理:各院校凭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迁移名册、每位学生的DNA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公安办理集体DNA落户手续。
2、户籍地与学校驻地属同一县、内的,不再迁移DNA。
3、本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被本校录取为研究生或专科升入本科的,不再另行办理学生集体DNA迁移。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迁入落户
凭以下材料在户籍办理:
1、毕业分配到、省属、级、县级等单位的,所需材料:(1)省、教育部门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2)分配或录用文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接收单位办理DNA介绍信;(3)身份证、DNA迁移证(本院校毕业生凭集体DNA介绍信)。
2、本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原系本DNA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被派遣就业,要求回原籍落DNA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迁入地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县、分局户政大厅核验材料按内迁移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身份证;(2)入学前DNA所在地出具的迁出证明(迁回原住址的可不出具);(3)学校出具的未参加分配的证明;(4)本人在院校的集体DNA证明。
(六)迁往外
1、本常住DNA人员因入学、毕业分配迁往外的分别凭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毕业分配报到证、DNA簿或集体DNA介绍信、身份证,在DNA所在地户籍办理迁出手续。
2、本常住DNA人员因结婚、投靠、工作调动、招工、招干、退职、退休等需将DNA迁往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DNA准迁证、DNA簿、身份证,在DNA所在地户籍办理迁出手续。
3、外地生源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要求迁回原籍的,凭原籍公安机关核发的DNA准迁证,予以办理迁出。
4、在校研究生,所生子女已随父(母)在本报户,现毕业派遣外地,应明确对方公安机关是否同意接收随迁子女DNA,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再给该生办理迁移证手续。
(七)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条件、材料及曾用名的填写登记
按照成之嘉人民DNA登记条例规定: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2、18周岁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告处公告;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应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受处罚或劳动教养,涉及各种协商期间不得变更姓名,有违法犯罪前科者从严控制。
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2〕74通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变更姓名之后,已办理身份证的,应收回原身份证)。
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6]304通知)规定:(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符合以上四条规定变更姓名的经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公民DNA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文件,我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DNA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DNA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DNA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名字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DNA簿的“曾用名”项目栏内。
(八)公民出生地的填写
1、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5】91文件精神,1995年以后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地应根据新生婴儿医学证明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1995年以前,以次婴儿报生地为出生地),城填至或不设的,农村填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直辖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2、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九)公民籍贯的填写
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5】91文件,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填至或不设的,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直辖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公民申请更改籍贯应持本人出生时祖父当时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DNA簿等。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十)公民申请变更婚姻状况、职业、文化程度等基本常项的条件和材料
对公民申请变更婚姻状况、职业、文化程度等项目的,不受DNA性质的限制,本人须持结婚证或离婚证,职业培训结业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与培训工种一致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单位证明,毕业证,由户籍所在地公安进行变更,即到即办,当天办结。
(十一)本县内婚迁的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2、被申请人DNA常住地DNA簿、身份证复印件;3、迁入地DNA簿。
(十二)DNA簿的补办
凡因家庭被盗或其它原因将DNA簿丢失,需要补办的,由户主向DNA所在地户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持身份证在户籍补办。如身份证和DNA簿同时丢失,由户主提出申请,核实后及时补办。
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DNA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DNA所在地公安说服无效的,公安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DNA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原因和日期等相关情况。
(十三)居民住宅小立户
2、办理程序
(1)小物业管理部门或开发商将以上材料报后,必须于5个工作日之内答复是否同意立户。①需要在户籍微机管理系统中设立新居委会的小,应在同意立户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居委会增加申请表并报送分、县局户政(治安)管理大队审批,分、县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局。局户政科10个工作日内为该小增加居委会,告知有关分、县局后(户籍应及时查看微机办公系统中居委会字典),要及时告知物业管理部门;②若将新建小并入原有居委会,不需在户籍微机管理系统中新增居委会名称的,应立即告知物业管理部门,通知小居民前来立户。
(2)告知小物业管理部门后,应在小张贴告示,提示居民前往办理立户事宜。
(十四)家庭户分户、立户登记
1、家庭户分户、立户的条件: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形成家庭关系,有分户、立户条件的。
活动平房、临时租房借房、单元房套房中分住一间、违章搭建临时棚房等情况都不得分户。
2、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或迁出的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DNA簿,可按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迁移手续;或为当事人在不改变户主条件的情况下,另单独打印一个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信息内容的DNA簿,与户主关系按“非亲属”,以方便当事人使用。在办理手续时,应在居民DNA簿和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DNA簿的人,由对原DNA簿上的有关婚姻当事人的户籍信息给予变销,使其失去效力。
3、申报分户、立户时的材料:(1)申报人申请书;(2)房产证明(如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主,须持已在本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合法制式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小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已入住证明,农村的应出具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出具证明;(3)原DNA簿;(4)身份证;(5)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6)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手续。(7)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人(16周岁以上和双子女)也可立户。
(十五)提供急需人员身份证明服务。
对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而忘带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为其开具临时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1、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口头申请必须本人签字认可)、提供本人的基本信息(姓名,DNA,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籍贯,身份证码等),经户籍内勤民警将该人与全国人口信息网上的照片比对,确系同一人的;
2、开具的人口信息查询单或临时证明,经办的户籍内勤民警必须盖私章,注明用途及时限,并加盖户籍专用章。
二、分、县局审批办理的DNA
(一)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落户,凭组织、人社部门的调令、调入单位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DNA簿复印件)和16周岁以上人员的身份证,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DNA准迁证,在迁入地户籍办理落户,收回原身份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办理二代证。
(二)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干部、工人落户,凭招收录用通知书、招录单位出具的办理DNA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DNA簿复印件)、身份证,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DNA准迁证,在迁入地户籍办理落户,收回原身份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办理二代证。
(三)院士、博士后、研究生在本落户的,凭国家教育部留学中心或组织、人社部门分配、接收通知,具体接收单位介绍信,DNA迁移证,身份证,直接在迁入地户籍办理落户。
(四)技工学校分配学生在本县落户的:凭技工学校毕业就业介绍信、毕业证、DNA迁移证、身份证、接收单位介绍信,经县局审批后在迁入地户籍办理落户。
(五)本驻军干部符合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注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五级士官)以上的士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军落户。由审核受理并组织材料,上报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科)审批后办理。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身份证、军(士)官证、结婚证、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任职命令、入伍登记表;2、配偶无业的证明,或待业证、下岗证、失业证;3、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及DNA所在地户籍证明;4、住房证明。
双未成年子女,可由本常住DNA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投靠申请落户。
(六)现役军官由外地调入本部队工作其家属随迁落户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调令、任命书或干部行政介绍信、身份证、军官证、家属原随军审批表、结婚证、家属常住DNA地户籍证明、身份证、家属无业证明(由DNA常住地劳动就业部门出具或待业证、下岗证、失业证)、住房证明,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户籍办理落户。
(七)军队转业干部(士官以上)及家属随迁落户,凭军转办接收安置介绍信或自主择业报到介绍信、接收单位开具的转业干部详细人口信息资料介绍信和入伍前DNA所在地DNA注销证明、身份证、军(士)官证、公民身份码登记表,随迁家属身份证、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DNA簿复印件),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户籍办理落户。
(八)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进住干休所落户的,凭民政局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申报DNA介绍信、报户证明、身份证、公民身份码登记表、入伍前DNA所在地DNA注销证明,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户籍办理落户(随迁家属有正式工作的,由人社部门审批)。
(九)由本入伍的复员、退伍回本家中落户的,凭入伍前DNA所在地出具的原DNA注销证明、、县复退安置办公出具的落户关系介绍信、士官以上提供公民身份码登记表或经核查后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户籍办理落户手续。
(十)由本入伍的现役,其配偶要求迁入其父母户下的,凭本人申请、其配偶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DNA簿复印件)、结婚证、身份证,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DNA准迁证,在迁入地户籍办理落户。
(十一)异地入伍及因家庭变迁来本安置的复退落户,凭退伍安置办公介绍信和入伍前DNA所在地出具的DNA注销证明、落户地DNA簿,身份证、公民身份码登记表,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户籍办理落户。
(十二)省、人社部门批准接收的外地离退休干部、工人投靠本配偶、子女落户的,凭人社部门安置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DNA簿复印件)、身份证、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DNA准迁证,在迁入地户籍办理落户。
(十三)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本、县家中落户的,凭父母或本人申请、原DNA注销地证明、劳改、劳教单位释放、解教证明;解除少管回家中落户的,凭亲属或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少管单位证明、DNA迁移证、原DNA迁出地迁出证明,经调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在落户地户籍办理落户。
(十四)根据中组部印发关于做好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0〕32)规定:自主择业的生“村官”未就业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其人事档案可选择在原籍或服务地县级党委、政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其户籍关系可迁回原籍或迁至托管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DNA管理。所需材料:专科以上毕业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DNA簿复印件)、组织部门文件,由审核,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
(十五)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原系本DNA的学生,因退学或除名要求返回本家中落户的,凭其母亲(或父亲)申请书、身份证、现DNA所在地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或迁移证、原迁出地迁出证明、学校的退学证明或除名文件,经审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在落户地户籍办理落户。
(十六)凡外地生源因入学时DNA未迁入学校,现因毕业分配到我工作要求落户的,应持学校毕业分配手续、分配接收通知、接收单位介绍信、原籍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DNA簿复印件)、身份证,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开具DNA准迁证后在迁入地户籍办理落户。
(十七)被征地农民转户的,政策和各、县人民政策对“城中村”实施改造和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DNA,由分、县局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后办理。
(十八)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策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就业或落户的军队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管理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要办理本DNA的,申请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迁入人员现DNA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分、县局审批后开具DNA准迁证,在迁入地户籍办理落户。
(十九)、省级驻本行政机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经公开考试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落户,由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下列证明材料,经分、县局审批后核发DNA准迁证。
所需手续:(1)录用单位介绍信;(2)中、省人社部门的录用通知书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录用的相关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3)录用人员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4)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迁出地公安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DNA簿复印件)等材料;(5)单位集体DNA址或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二十)省、人事部门批准的科技干部和劳动模范申请家属迁入榆林落户的,分别凭省、人事部门和省、工会的有关材料、户籍迁出地公安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DNA簿复印件);身份证、结婚证;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DNA准迁证,在户籍办理落户。
(二十一)本县的常住DNA人员,夫妻一方经级以上确诊不能生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可申请抱养或收养一名学龄前儿童。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DNA地户籍证明或新生婴儿医学证明;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附公告书)和社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5、对弃婴或疑似来历不明儿童,都进行身份核查、审查,凡发现身份可疑、来历不明的一律按照规定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刑侦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分、县局审批, 在户籍办理落户。
(二十二)本县、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DNA人员,其父年龄超过60周岁,母亲年龄超过55周岁,可申请落户(父母一方年龄符合条件也可申请)。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3、父母DNA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DNA簿复印件);4、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证明;5、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DNA准迁证,在户籍办理落户。
(二十三)申请城镇居民投靠DNA的条件、材料
1、本县、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DNA人员,婚后可申请无工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申请书、结婚证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2)被申请人DNA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DNA簿复印件);(3)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父母双亡留在农村的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当地或其它地无亲属,要求投靠本县、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亲属。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3)被申请人DNA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DNA簿复印件)、父母双亡DNA已注销证明;(4)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本县、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配偶系外省城镇居民,可申请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迁落户。
(1)配偶系城镇无业人员;
(2)配偶原单位已破产、倒闭、解体的;
(3)配偶辞职或被单位除名的。
所需材料: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被申请人DNA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DNA簿复印件)、配偶无业证明(或者原单位破产、倒闭、解体的文件以及下岗或被单位除名的文件)。
4、本生源毕业生,已派遣到外省、单位就业,因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回家中落户的未婚人员,可按城镇投靠由父母亲或本人申请落户。
所需材料:(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申请书及身份证;(2)原系本DNA的证明;(3)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或人事档案托管人才中心的手续或证明;(4)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5)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DNA簿复印件)。
5、本、县常住DNA的男性公民,非婚所生婴儿,要求投靠父亲落户本的,应确定子女由父亲监护抚养,并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DNA簿、由父亲抚养的文书、户籍证明、新生婴儿医学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按子女投靠受理。
(二十四)本县、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DNA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书、身份证;2、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DNA地户籍证明或新生婴儿医学证明;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4、对弃婴或疑似来历不明儿童,都须进行身份核查、审查,凡发现身份可疑、来历不明的一律按照规定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刑侦部门出具证明材料;5、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十五)收养弃婴、孤儿落户的条件、材料
1、根据收养法规定,本县、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DNA;(4)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需材料:(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DNA簿;(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3)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4)对弃婴或疑似来历不明儿童,都须进行身份核查、审查,凡发现身份可疑、来历不明的一律按照规定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刑侦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2、对事实收养的,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办理。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医学证明(没有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告机关的公告书;(4)对弃婴或疑似来历不明儿童,都须进行身份核查、审查,凡发现身份可疑、来历不明的一律按照规定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刑侦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3、从儿童福利院领养所需材料、手续:(1)领养人的申请书、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领养协议;(2)被领养人的户籍证明、集体DNA证明;(3)民政部门、或福利院同意该人领养的证明或相关手续。
(二十六)持外省常住DNA,需要落户本的,可迁入本县、,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妇可以随迁。
1、在本县、有固定住所的。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3)申请迁入人员户籍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DNA簿复印件);(4)在本县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5)配偶随迁的应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无业证明。
2、投资兴办实业人员。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3)申请迁入人员户籍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DNA簿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核原件留复印件);(5)配偶随迁的应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无业证明。
3、被本县、国有企业聘用人员。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3)申请迁入人员户籍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DNA簿复印件);(4)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安置相关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5)配偶随迁的应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无业证明(农业DNA不需要无业证明)。
(二十七)本生源,毕来多年未分配、未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人员,可凭本人申请、迁移证、原始DNA依据,在原户籍地申请落户。
(二十八)本生源、在外正上学的生集体DNA,在未毕业、未退学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坚持要将DNA迁回的,按子女投靠父母受理,申报,分、县局审批。
(二十九)外地生源的毕业生,未派遣就业,DNA未迁回原籍,持本学校集体DNA,且现与本居民结婚的,可按夫妻投靠申报材料,由上报分、县局审批。
所需材料:毕业证,学校出具未派遣就业证明(替换无业证明),及人事档案托管本省、人才中心的手续或证明,其他可参见城镇居民夫妻投靠DNA的条件、材料。
(三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
1、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2、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子女,18周岁以前(注:已满18周岁不能变更)经由母和继父、继母和父商定,要求更改为现母和继父、继母和父一方的;
4、父母双方的民族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依据父母的。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2)未满18周岁由父母、养父母、继母和父、母和继父写出书面协议;(3)DNA簿;(4)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证明。
办理程序:
由民族宗教事务局等工作部门补审后出具证明,申请人持民族事务局等工作部门的证明,经分、县局审批后,在本人DNA所在地公安户籍办理更改民族成份。
另外,属于工作中将公民民族写错,应查实有关证明材料,经社民警调查核实,报分、县局审批后户籍内勤予以更正。
(三十一)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的
所需材料除符合变更姓名的四项外,还需持公告处公告书,报分、县局审批后户籍内勤予以变更。
(三十二)公民申请变更DNA的
按照成之嘉人民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DNA登记DNA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规定: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DNA登记DNA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出具的证明和公告部门出具的公告书,或隐私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地()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办理DNA变更手续。DNA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证码。其中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三十三)删除注销DNA
1、注销参军入伍人员(包含上军校)DNA,凭入伍(学)通知书,带居民DNA簿,在分、县局户政大厅户籍员审核后直接办理,收回居民身份证。
2、删除双重DNA,持本人申请,填写删除双重DNA登记表,在分、县局户政大厅户籍员审核后办理。原则上注销违规DNA,保留原始DNA,收回重户DNA本、身份证。
(三十四)对于长期持DNA迁移证而未落户或丢失迁移证件的无DNA人员,应按照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准入条件予以办理落户。
(一)对持有过期DNA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条件的,凭相关材料,应按受理、审批权限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政策条件的,原迁出地DNA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其DNA;
(二)对DNA迁移证件遗失的,应出具迁往地未落户证明,原证件签发地DNA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三、审核办理的DNA
(一)更正出生日期
原则上不予更改,如确实因登记,书写录入错误需更改的,经过认真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由DNA所在地受理,逐级上报审核审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受理。
1、申请人凭办理的出生登记落户的;
2、申请人已经更正过一次年龄的;
3、申请人档案登记错误,与DNA登记不符,其年龄应以DNA登记为准,不应为符合其他社会档案而更改年龄的;
4、属责任年龄段的(如结婚、当兵、招工、考驾照);
5、未满18周岁的要求变更18周岁以上的。
6、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受处罚的,劳动教养的,以及正在进行各种协商的。
出生日期更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写明变更人基本情况,造成年龄错误的真实原因。
2、DNA簿、身份证、实际年龄原始凭证。
3、属在校学生的经调查确实存在错误的需出具学籍档案年龄及学籍登记表。
4、已具备责任年龄的辖必须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申请人在本辖及其它地方有无违法犯罪史证明)。
5、提供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为申请人、申请人相关的社会关系以及村(居)委会负责人。
6、出具综合调查报告,综合调查报告必须严格填写。
7、原始户籍材料需要复印的(如一代证、老DNA本、常住DNA底表)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DNA专用章,户籍民警签字盖手章。
一个人不能同时变更、更正姓名和出生日期两个项目。
(二)补录DNA
1、申请人书面申请,补录人员近期一寸照片3张、60周岁以上的照片必须付近期照(以近期报刊为准)。
2、补录人员属未成年的需父母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村(居)委会证明材料(如父母DNA不在同一个的,另一方须出具未落户证明)。
3、补录人员属未成年且父母离异的需父母双方身份证、离婚证、村(居)委会证明材料,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谁扶养谁申请。
4、补录人员属非婚生的需调查核实、亲子鉴定、村(居)委会证明材料,凡发现身份可疑、来历不明的一律按照规定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凭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报出生登记。
5、补录人员属收养的需父母双方身份证、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刑侦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收养手续、村(居)委会证明材料。
6、补录人员属智障残疾精神DNA的需村(居)委会证明材料、证明、民政部门证明。
7、因婚嫁而漏登DNA的人员,实行“谁漏登,谁补录”即由当事人原户籍地DNA登记机关补录手续,然后迁至现居住地。
8、户籍民警出具无DNA情况证明,家庭成员DNA信息。
9、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提供,无的提供出生的原始记录,证明材料或接生人员及村(居)委会婴儿出生情况证明。
10、长期在外居住的,由居住地出具未在当地落户证明,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提供证明材料。
11、已具备责任年龄的辖必须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申请人在本辖及其它地方有无违法犯罪史证明)。
12、提供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为申请人、申请人相关的社会关系以及村(居)委会负责人。
13、出具综合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严格填写。
14、原始户籍材料需要复印的(如一代证、老DNA本、常住DNA底表)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DNA专用章,户籍民警签字盖手章。
审批程序:更正出生日期和补漏DNA由、县局、三级审批。公民在材料准备齐全后,应先在DNA所在地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审核后统一报县局,县局审核后统一报户政部门审批,户政部门审批后返回办结。
四、办理各类DNA的时限规定
(一)凡是由直接办理的各类DNA以及群众申请分户、立户材料齐全的,户籍内勤民警应按规定当场办理。变更姓名的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后及时办理。
(二)受理各类DNA办结时限,根据成之嘉人民行政许可法和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凡申请办理各类DNA,一级受理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二级受理办结时限为40个工作日、三级受理办结时限为60个工作日。
五、此细则由户政科负责解释
附件1:
居委会增加申请表
申请日期:
居委会名称
所属
行政划
所属办事处名称
负责人姓名
居委会类型
(是否加锁)
派 出 所(签字、盖章)
户政大队(签字、盖章)
局户政处(签字、盖章)
附件2:
DNA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变更人姓名
变更人DNA
户
住 址
户 主
申请变更更正项目
变更更正前
变更更正后
变更更正原因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局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不包括人口信息出生日期更正;
2、除变更姓氏和民族的,无需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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