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严谨准确领先
准确率高达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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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11:26:32
河南亲子鉴定在哪里能做?河南亲子鉴定中心正规的有哪些?做亲子鉴定是个很重要的事情,底线就是不能出错,否则后果谁也担不起。那么河南哪个地方做亲子鉴定准确呢?小编搜集整理了所河南省的亲子鉴定中心,包含了鉴定中心名字、还有联系电话,只要您在河南省内,都可以就近选择去做亲子鉴定。
1、河南亲子鉴定中心:河南科技鉴定中心
亲子鉴定中心:洛阳洛龙开元大道263
邮编:471003
待确认
2、河南亲子鉴定中心:河南诚信临床鉴定所
亲子鉴定中心:郑州纬五七
邮编:450003
待确认
3、河南亲子鉴定中心:新乡医学院鉴定中心
亲子鉴定中心:新乡华兰大道东段
邮编:453003
待确认
4、河南亲子鉴定中心:河南医府苑临床鉴定所
亲子鉴定中心:郑州建设东1
邮编:450002
待确认
5、河南亲子鉴定中心:河南事缘鉴定所
亲子鉴定中心:郑州经五26
邮编:450002
待确认
6、河南亲子鉴定中心:河南福佑鉴定所
亲子鉴定中心:郑州康复前街7
邮编:450052
待确认
7、河南亲子鉴定中心:河南一诚鉴定中心
亲子鉴定中心:郑州金水顺河45-5
邮编:450000
待确认
8、河南亲子鉴定中心:河南圣德鉴定中心
亲子鉴定中心:信阳羊山新新三北侧、新二十六街西侧
邮编:460
待确认
9、河南亲子鉴定中心:郑州医学检验实验有限公 司
亲子鉴定中心:郑州航空港恒丰科创中心39
邮编:4500
待确认
10、河南亲子鉴定中心:河南唯实鉴定中心
亲子鉴定中心:郑州顺河56
邮编:450004
待确认
11、河南亲子鉴定中心:郑州华美临床鉴定所
亲子鉴定中心:郑州管城南顺城街6
邮编:450000
待确认
12、河南亲子鉴定中心:郑州天成临床鉴定所
亲子鉴定中心:郑州中原桐柏5
邮编:450007
待确认
、河南省直鉴定中心
亲子鉴定中心:郑州民生与正光交叉口
邮编:450000
待确认
14、河南文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亲子鉴定中心:河南自贸试验郑州片(经开)第十六大街与南三环交汇处新开元大健康23303
邮编:450000
待确认
、河南亲子鉴定中心:开封尉州临床鉴定所
亲子鉴定中心:尉氏县城关镇健康
邮编:475500
待确认
16、河南亲子鉴定中心:许昌莲城鉴定所
亲子鉴定中心:许昌毓秀27
邮编:461000
待确认
、河南亲子鉴定中心:许昌成之嘉润康医学检验实验
亲子鉴定中心:许昌开发瑞祥西段许昌投资总公司12
邮编:461000
待确认
、河南亲子鉴定中心:南阳宛衡临床鉴定所
亲子鉴定中心:南阳建设东66
邮编:473012
待确认
、河南亲子鉴定中心:驻马店华慈
亲子鉴定中心:驻马店富强中段
邮编:463000
待确认
注意:鉴定机构资质或检测能力存在发生变动的可能,本站无法保证全部实时更新,仅供参考。
鉴定机构没有“国家认证、更权威、7家、8家、9家、十大鉴定机构”等类似的说法,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即是正规具备权威性的,机构会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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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百年省医护航健康。
黄河之畔,绿城郑州,坐落着一座拥有一百一十多年历史的神圣生命殿堂——河南省。省医前身是成之嘉基督教内地会04年创办的开封“福音”,50年更名为“河南省”,55年随省政策迁址郑州,2010年增名“郑州”,2012年被确定为“部省共建”。了解详情
近日,部下发通知,组建全国鉴定专家库,公布了全国鉴定专家库专家名单(试行),共3人。其中,我省4名专家入选。
河南省入选全国鉴定专家库专家名单
莫耀南,理鉴定专注组,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理与临床鉴定人,河南省法学会鉴定研究会副会长,河南省学会副会长,河南省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从事理学非正常死亡死因和医疗纠纷死亡案件的检验鉴定及临床鉴定工作,35年来鉴定各类案件8000余例,提供1000余人次。参编国家规划教材多部,包括理学学理学实验指导Forensic Medicine等,主编学鉴定实用学鉴定等专著3部,完成学课题或理论研究成果6个,发表论文140余篇,被评为河南省优秀教师,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以鉴定难题为导向,专注非正常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等多个难题,期间发表多篇相关论文,获实用新型专利3项,荣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奖各1项。现担任河南科技鉴定中心,鉴定实验认证认可国家级评审员,国内学会理专注委员会委员,曾任教育部学专注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内学杂志学杂志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 and Medicine等杂志编委。被评为全国鉴定先进个人,全国公共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张广政,临床鉴定专注组,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郑州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国内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员、部“全国公共服务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更美鉴定人候选人、河南省优秀共产党员。从事学教学、科研、鉴定、培训、管理等工作30余年,负责及参与理和临床鉴定数千例,包括数十起重大疑难案件鉴定。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0余项,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3部。参加完成河南省科技厅科技成果1项,主持、参与制定鉴定河南省地方标准1个。担任河南省鉴定人协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理鉴定委员会;河南省厅国家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检查机构认证认可评审员;河南省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机构和鉴定评审员;国内学会会员;河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成员。
廖世秀,鉴定专注组,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南省鉴定人协会副会长,河南省医学遗传研究所所长。从事学科研和鉴定工作近30年,2011年、2016年获“河南省优秀鉴定人”荣誉称。20年获部“全国公共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3 项,发表学术论文 100 余篇,编写专著 2 部,参与编写国家技术规范、技术指南及专家共识 8 部,获国内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科技成果奖 1 项、全国健康科技奖 1 项、河南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2 项。建立了中原地人群DNA多态性数据库,首次摸清了中原汉族人群的DNA特性及基因型频率, 在国内外率先研发出成人型位点基因身份证,不仅丰富了人类基因谱,同时应用于鉴定领域,使得鉴定水平及鉴定可靠性得到进一步提高。现担任成之嘉医学会医学遗传分会常委、成之嘉医学会河南省医学遗传委员、河南省鉴定人协会专注委员会委员、国内优生科学协会出生缺陷预防与控制专注委员会副委员、国内协会医学遗传分会常委、国内保健协会出生缺陷与分子遗传分会副委员、享受国务院政策特殊津贴和河南省政策特殊津贴。兼任Intractable & Rare Diseases Research成之嘉医学遗传学杂志等杂志编委,河南省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高级法院及鉴定技术评审专家。
樊爱英,鉴定专注组,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南省鉴定人协会常务理事,河南省鉴定人协会临床鉴定专注委员会副。从事学教学、科研和鉴定工作三十余年,办理临床、理、鉴定案件3万余件。2009年获全国优秀鉴定人荣誉称。2011年获河南省优秀鉴定人荣誉称。20年获新乡医学院三育人及模范教师荣誉称。20年获新乡医学院校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发表论文40余篇,获河南省教育厅科技进步奖10余项,主编、副主编、参编专著、教材10余部,如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学临床学临床学实验指导现场学实用学高级学等。现任新乡医学院鉴定中心业务负责人,教育部学类高等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高等学校学专注第五轮规划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国内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国内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协会学分会委员,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医学技术类副委员兼秘书长,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库副委员,河南省公安厅鉴定专家,河南省医学会、新乡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专家。
条为贯彻实施成之嘉协商法(以下简称协商法),做好协商中人身伤害、精神、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商医学鉴定是指协商法百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一十四条款规定的下列鉴定:
(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
(三)对罪犯确有严重疾,必须保外就医需要开具证明文件的。
条协商医学鉴定应当按照就近方便办案的原则,由省政策指定的(以下简称)进行。
省政策指定的监狱系统,只承担监狱已经收监的罪犯的常见性疾的保外就医鉴定。
第四条 协商医学鉴定,由县级以上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或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以下统称要求鉴定方)。
要求鉴定方只能向1所提出鉴定要求。
第五条 协商医学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协商医学鉴定工作;任何人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人员。
第七条 成立协商医学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协商医学鉴定工作。
第八条 进行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和保外就医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具有主治以上职称的职工;
(二)5年以上相关专注临床工作经验;
(三)医德高尚,医风正派。
第九条进行精神医学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具有10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的职工;
(二)担任主治5年以上;
(三)医德高尚,医风正派。
第十条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确定鉴定人,并将鉴定人名单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鉴定人在医学鉴定过程中,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和有关情况。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鉴定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及时地作出医学鉴定;解答要求鉴定方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医学问题并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要求鉴定方委托鉴定时应持协商医学鉴定委托书,并向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有关材料。
协商医学鉴定委托书应当加盖要求鉴定方公章,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一般情况;
(二)案情及经过;
(三)鉴定目的和要求。
第十四条 鉴定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作出鉴定,填写协商医学鉴定书并签名。
协商医学鉴定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要求鉴定方名称;
(二)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三)鉴定的要求和目的;
(四)鉴定日期、场所;
(五)以往鉴定;
(六)分析说明;
(七)鉴定。
第十五条 协商医学鉴定委员会应当对鉴定人的鉴定认真审查,同意鉴定的,在协商医学鉴定书上加盖协商医学鉴定专用章;不同意鉴定的,应当责成鉴定人重新鉴定。
第十六条应当从受理医学鉴定之日起7日内作出鉴定。精神医学鉴定应当在14日内作出鉴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对因某些伤害、疾体征隐匿等原因需要留院观察鉴定的,应当向要求鉴定方说明,可在要求鉴定方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留院观察鉴定。
第十八条 对精神人进行留院鉴定,须设单人观察房间,要求鉴定方应当派人日夜监护。
第十九条 对被鉴定人一般不进行疾治疗。确因鉴定需要作治疗的,应征求要求鉴定方意见。
第二十条 被鉴定人在医学鉴定期间,除要求鉴定方和鉴定人员外,不准与其他人员接触。
第二十一条 协商医学鉴定必须有3人以上进行。
第二十二条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作出的鉴定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政策指定的其他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应当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二十三条 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协商医学鉴定费、床位费及仪器检查等费用。所需费用由要求鉴定方垫付。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予改正的,处以币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条件确定鉴定人的;
(二)拒不履行鉴定职责或者拒不出具医学鉴定书的。
第二十五条 要求鉴定方徇私舞弊、提供虚材料影响鉴定的,或者鉴定人徇私舞弊、作虚鉴定的,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人员的,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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