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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11:50:24
医学鉴定流程
一、概述
医学鉴定是指通过医学专注知识和技术手段,对特定事件或问题进
行科学客观的判断和评估。医学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
保护公共利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下面将介绍医学鉴定的一般
流程。
二、案件受理
医学鉴定案件可以由相关机构或当事人提出申请,一般需要相
关证据和材料。受理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鉴
定条件,然后进行立案登记。
三、鉴定方案制定
鉴定方案是进行医学鉴定的基础,它包括鉴定目的、鉴定范围、鉴
定方法和鉴定标准等内容。鉴定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出
科学合理的鉴定方案。
四、鉴定过程
信息收集:鉴定人员首先要收集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包括史、
体检结果、影像学检查、实验检验等。
现场勘查:对于一些需要现场勘查的案件,鉴定人员会亲自前往
现场进行勘查,获取更多的实际情况。
鉴定方法应用:根据鉴定方案,鉴定人员会使用相应的医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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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级医疗事故鉴定
我
国的规定:设的级地方医学会和省、
、直辖直接管辖
的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
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
果是一个辖的,那么就是在该
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
的,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县
的卫
生局的医学会。
由于是分级鉴定的,
鉴定后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分别是
医疗事故鉴定书,或者是
、
县医疗事故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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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更
后一页,
规定当事人可以在
日内,
向省、
自治、
直辖医学会,
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
这就是
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
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
事故鉴定被告为:
省(自治)医疗事故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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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医疗事故鉴定
在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成之嘉医学会可
分析:1、医疗鉴定机构一般为所在地的医学会或者全国各地的鉴定机构。
2、医疗事故鉴定一般由所在地卫生局医疗事故办公提出委托,医疗损害鉴定一般为法院委托医学会或者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不能随便选地方,是指定的,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中心和鉴定中心。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的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直辖直接管辖的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直辖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成之嘉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之日起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规定医疗鉴定去设的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直辖直接管辖的县()地方医学会做,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省、自治、直辖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一、医疗纠纷,协商不成,赔偿金怎么算?
如果医疗事故的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鉴定的,会将该事故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时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多久之内可以再申请再鉴定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直辖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直辖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三、不服医疗事故诊断怎么办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直辖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直辖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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