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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率高达99.9999%
400-051-7490
2024-02-01 17:54:13
分析:
合法,更高人民法院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依据:
不违法,个人亲子鉴定主要用于委托人私下了解与子女的血缘关系,维护个人知情权,可匿名检测,手续便捷有效保护个人,鉴定报告不会出现当事人名字和照片,只有唯一性的鉴定样本编码。
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
亲子鉴定主要以人的血型和血型以外的单纯遗传性状的遗传规律为基础,遗传性状是由位于细胞内染色体上的基因所控制的,并通过亲代与子代间基因的传递将个体特征遗传给子代。基因的传递遵循一定的规律:
(1)子代基因都来自亲代,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
(2)除非亲代一方(或双方)有某一基因,否则子代不会有该基因。
(3)如果亲代一方为基因纯合子,则所有子代都携有该基因。在亲子鉴定中更常用的方法是血型检验,所有的血型系统(红细胞血型、白细胞血型、血清型、红细胞酶型)都是按照孟德尔遗传规律由亲代传给子代的,都可以作为亲子鉴定的依据。然而血型鉴定的结果只能作为否定亲生关系的根据,尽管非父排除率和肯定父权的机率可达到99%以上,但仍不能100%肯定。血型以外的遗传性状,如指纹、耳垢型、PTC味盲、外貌特征,以及妊娠期限、生育性交能力等的鉴定只能作为亲子鉴定参考。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已能将DNA片段的分子通过杂交得到DNA指纹,如此技术应用于亲子鉴定,可将随机相同机率缩小到三百亿分之一。
依据:
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亲子鉴定这一概念,顾名思义就是由鉴定机构对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生关系进行鉴定的行为,在实际中我们也是比较常见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那么下面成之嘉亲子鉴定小编为你整理了亲子鉴定犯法吗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亲子鉴定犯法吗
自己去做亲子鉴定是不会违法的,选择做个人亲子鉴定就可以了,个人亲子鉴定如果做亲子鉴定的目的是自己了解结果不需要作为用途使用,可以不提供证件、照片等,只要提供被鉴定人的样本。鉴定中心一般都会接受您所提供的样本的亲子鉴定委托。对鉴定的准确率负有责任。个人亲子鉴定可以自己提供样本,也可以到鉴定中心采样,个人亲子鉴定完全保护客户,可以匿名,需要提醒的是,个人亲子鉴定的报告是没有效力的,结果仅供自己参考。
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因也有很多,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对婚前性行为越来越不在意,导致许多夫妻结婚后都担心孩子不是自已的,大部分是丈夫怀疑孩子不是亲生,因此就想要去鉴定。还有就是怀疑产房或育婴调换新生儿或者失散的家庭成员认亲,这种情况下为了确认结果,就需要进行亲子鉴定。一般比较正规的大型都是可以做这种鉴定的,而且技术都是比较先进的。所以说根本不用忧愁找不到做亲子鉴定,只要准备好需要的材料,选个时间就可以去当地的进行鉴别了,一般两个星期就可以拿到结果。
二、怎样做亲子鉴定
(一)亲子鉴定的准备工作
人员准备:
(1)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或父母-子组成,只要求父子或母子二人鉴定者一般要求说明鉴定理由;
(2)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征求其对鉴定的意见;
(3)被鉴定人应了解自己或近亲属有无遗传史,为鉴定提供参考(有遗传史的易于基因变异);
(4)被鉴定子女年龄一般在半岁以上为好。
资料准备:
(1)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结婚(离婚)证明、孩子出生证(或DNA)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
按照鉴定的有关规定,一家三口往往要抽取一定数量的血液。一般1-2毫升,理论上一滴血即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取口腔脱落细胞、毛发、胚胎等组织为检材。亲子鉴定的费用一般是0-5000元人民币(各鉴定机构收费有差异)。
(二)任何个人都可以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三、民间机构的亲子鉴定有效力吗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私自到民间机构做鉴定,其亲子鉴定结果不具有效力。如程序确实需要做亲子鉴定,也应到机关指定的机构去鉴定。
关于亲子鉴定,我国目前尚无任何来规范其程序及效力。
夫妻双方私下去做亲子鉴定是允许的,还是承认具有亲子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但如果是单方面鉴定,作为证据提到法庭后很容易被对方提出质疑并推翻。至于一些民间鉴定机构声称本人无需到场,只要有毛发、唾液等样本就可以进行鉴定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因为在携带的过程中,这些样本很可能被其他人的DNA信息“污染”,得出的结果也会不可信。
大家如果要去做亲子鉴定,一定要去正式的鉴定机构做鉴定,这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家庭的负责。不管亲子鉴定是为了肯定亲子关系还是否定亲子关系,这都是迫不得已的一种判断方法,为了在协商中占据优势,被鉴定人是否应该同意鉴定呢?如果心存疑惑,对协商局面的分析不够清楚,可以一些方面的专注人士,这对自己赢得协商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在专注的分析之后再做出抉择,对孩子的身心也是一种细心的保护。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做亲子鉴定一般是不违法的,但是要考虑保护好孩子的,毕竟孩子是无辜的,这点大家在鉴定的时候要注意。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有关亲子鉴定犯法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四川省、重庆亲子鉴定流程指引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重庆行政机关登记的从事亲子鉴定业务活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3 机构
3.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亲子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保守在亲子鉴定中获悉的被鉴定人。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开展鉴定活动受保护,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预,被鉴定人等相关当事人不得暗示、引诱或强迫鉴定机构、鉴定人作出某种特定鉴定意见。
对干预鉴定活动的行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按照部办公厅印发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司办通〔2020〕56)要求,进行记录和报告。
4 工作环境及设备设施
4.1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满足条件的工作环境,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检测实验,配置必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检定、校准、查。
4.2 鉴定机构应当利用本机构自有仪器设备实施亲子鉴定工作,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单位、个人承担本机构的鉴定业务活动。
5 委托受理
5.1 亲子鉴定委托应当由鉴定机构统一审查受理,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受理。
5.2 鉴定机构可以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人民、公安机关、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的亲子鉴定委托。
5.3 亲子鉴定的委托人为当事人的,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
5.4 单位委托亲子鉴定的,应当提供单位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个人委托亲子鉴定的,可提供亲子鉴定委托书或现场进行口头申请。无DNA或无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委托亲子鉴定(须提供相关关系证明),也可以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辖代为委托亲子鉴定。
5.5 亲子鉴定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单位或个人姓名、鉴定事由、鉴定事项、被鉴定人信息等。
个人现场口头申请亲子鉴定(能力受限)也应阐明上述信息,由鉴定人记录在鉴定委托书中,并由个人签名或捺印指纹。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满足鉴定需要的,予以受理。
委托人需要增加鉴定事项、补充鉴定材料的,原则上应一次性提出。
5.7 鉴定机构不得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单位、个人代为受理亲子鉴定委托,不得利用、中介组织或个人等招揽业务,不得违规设立服务点、采血点、接案点等,不得以合作关系开展亲子鉴定工作。
5.8 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委托鉴定事项出具鉴定意见,不得对证据采信、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
5.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子鉴定委托,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二)当事人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或胎儿;
(三)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四)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五)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六)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七)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5.10 鉴定机构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统一格式的鉴定委托书。
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明确告知的鉴定风险包括:委托书一旦签订确认完成后,被鉴定人本人所填写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不能更改;如更改信息,按重新鉴定办理,并且全额缴费;要有正确接受亲子鉴定结果的心理准备等。
6 鉴定材料
6.1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审查亲子鉴定委托事项,认真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全程录像,有条件的可以利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方式,并应当要求当事人对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身份信息无法实,或经实身份信息存疑的,不得开展鉴定工作。
6.2 当事人须提供的身份信息有:(1)被鉴定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须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2)被鉴定子女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可以按以下顺序采纳:居民身份证、DNA本、证明、村(居)委员会和辖有关证明或出生日期等资料。鉴定机构应复印或扫描身份信息存档。
6.3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当事人本人到鉴定机构提取检材的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到场并确认鉴定事宜。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到鉴定机构的,鉴定机构必须指派至少二名该鉴定机构的现场提取检材,其中至少一名应为承办该亲子鉴定委托的鉴定人,并全程录像。
严禁鉴定人助理或其他或个人单独提取检材,严禁鉴定机构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检材。
6.4 鉴定机构应当现场提取被鉴定人指纹、人像、生物检材并实时记录采集时间、样本类型、份数等内容并存档,特殊情况如公检法司等办案机关送检委托除外。可以注明被鉴定人自诉称谓等相关信息。
6.5 所有被鉴定人的生物检材都必须采集,且尽可能采集足量,能满足复检要求。鉴定机构应确保检材标识的唯一性,并对流转过程全程记录,确保“保管链”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确保在准备、检测、流转和存储过程中不被污染、破坏。
7 检验过程
7.1 试剂要求
对于影响亲子鉴定结果质量的重要供应品、试剂和耗材,鉴定机构采购前应进行合格供应商评价,使用前应进行验收、查,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对于商品化检测试剂盒应以实验的方式进行质量确认。
7.2 DNA提取和纯化
鉴定人应根据不同样本类型采取适合的提取方法以确保提取的DNA能应用于后续PCR扩增及检测(除使用直扩试剂盒外)。
7.3 PCR扩增
应用商品化的试剂盒进行PCR扩增,每批扩增应有阳性对照样本(已知浓度和基因型的对照品DNA或以前检验过的、已知基因型的样本)以及不含有人基因组DNA的阴性对照样本。PCR扩增体系与扩增参数宜按试剂盒的操作说明书进行。
7.4 PCR产物分型与结果判读
使用遗传分析仪对PCR产物进行毛细管电泳,按照操作手册使用相关软件由鉴定人进行结果判读。
7.5 亲权指数计算
按照亲权鉴定技术规范GB/T37223-20中7的要求执行,由鉴定人计算并审。
7.6鉴定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对于用于收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数据的亲子鉴定信息管理系统,鉴定机构在使用前应进行功能确认,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鉴定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鉴定过程涉及的群体遗传学数据,鉴定机构在使用前应进行文件化和确认。
8 鉴定意见出具
8.1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出具亲子鉴定的鉴定文书,不得以鉴定名义出具鉴定意见或意见。
8.2 鉴定人完成鉴定后,鉴定机构应当指派专人(复人及授权签字人)对被鉴定人身份信息、委托材料、检材、鉴定实施过程和程序、鉴定意见书进行复,并签署审意见。
8.3 鉴定意见书应当由鉴定人本人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
8.5 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三份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方式送达委托人,不得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保留鉴定意见书送达凭据。
8.6 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委托人对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等提出询问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8.7 鉴定机构如果发现鉴定意见书有符合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需要补正的情形,在不改变原鉴定意见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9鉴定收费
9.1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和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收取亲子鉴定费用。严禁恶意哄抬或大幅降低亲子鉴定费用,扰乱亲子鉴定场秩序。
9.2 因增加亲子鉴定事项需增加鉴定费用的,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 委托人应当按照与鉴定机构约定的时间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应提供当地增值税发票等收费凭证,并复印此凭证存入鉴定档案。
9.4 因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原因导致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对已经产生的鉴定费用不予退还。
10终止鉴定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亲子鉴定,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二)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四)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六)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七)委托人拒不履行鉴定委托书规定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委托人主动申请撤销鉴定委托的;
(九)委托人、协商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十)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11 重新鉴定
11.1 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注高级专注技术职称。
1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重新鉴定委托原鉴定机构进行的,原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鉴定人进行。
11.3 重新鉴定应在鉴定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事项属于重新鉴定,并要求委托人提供原鉴定文书。
12 鉴定材料的保存
12.1 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材料及其复制品的保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以及与委托人的协议约定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亲子鉴定材料。
1 鉴定机构应当完整保留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及监护人身份信息、鉴定收费发票(复印件)及鉴定活动的完整记录等鉴定文书和材料,并归入鉴定档案,妥善保存。
12.3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鉴定宣传
鉴定机构不得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或招揽业务、代理人等,禁止发布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个人亲子检测、亲子鉴定、孕期亲子检测或邮寄、快递检材等内容的广告等。
本指引由四川省鉴定协会和重庆鉴定协会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本案情
小帅(男)与小美(女)原系夫妻关系,小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两子女。离婚后,小帅对二孩是否系其亲生产生怀疑,其中女孩的血型与其二人均不符,系其自行带领至某医疗机构作的亲子鉴定,鉴定为该孩与其无生物学亲子关系。小帅将小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两孩无亲子关系并要求小美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返还抚养费4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小帅协商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一、对小帅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两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协商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两子女随小美生活,小美对小帅出具的单方所做的亲子鉴定报告不予认可,认为对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认定应当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亲子鉴定,但又明确拒绝配合进行鉴定,应当认定鉴定结果不利于小美,据此推定原告与二孩不存在亲子关系。另外,从小帅(O型)、小美(A型)与女孩(AB型)的血型来看,根据一般的医学常识,小帅与该女孩之间也不可能具有亲子关系。故法院对小帅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两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协商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小美在与小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两个孩子,有违公序良俗,有悖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对小帅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法典第1091条及条的规定,小美应当支付小帅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小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帅的精神健康,也严重有损公序良俗及有违社会主义心价值观,属于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考虑20年某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已达45360.00元的事实,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院酌定小美赔偿小帅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为宜。
三、关于抚养费。首先,两个孩子并非小帅的婚生子女,小帅无抚养他们的法定义务;其次,小美向小帅隐瞒两个孩子的真实出生事实,致使小帅误以为他们系其亲生子女进行抚养,造成了自己财产的减少,利益受损;更后,小美对两个孩子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小帅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行为减轻了小美应当负担的抚养费用,应视为消极增加了小美的财产,小美取得了不当利益。故,小美构成了法典第12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情形,小帅据此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有权要求小美返还相应的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返还的数额。根据小帅抚养两个孩的年限,按照20年度某省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计算的数额为200482.50元,小美应当返还给小帅。
综上,法院判决:一、确认小帅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两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二、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小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二、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小帅抚养费200482.50元;三、驳回小帅的其他协商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证明妨碍的适用问题。证明妨碍又叫证明妨害或举证妨害,指的是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妨害对相关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法官证明该待证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导致相关案情无法查明,此时在法官对不利后果作出明确提示后,该方仍拒不提供或配合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认定负有举证责任的该方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可见,构成证明妨碍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实际控制相关证据;二是主观上,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拒不配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获取该证据。本案中,小帅持有血型证明以及单方所做的亲子鉴定报告,以证实其与二孩不存在亲子关系,小美既不认可上述证据又拒绝让跟随其生活的两个孩子作亲子鉴定,显然构成证明妨害,据此可以推定小帅主张的事实成立。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是否和谐美满不仅关系着家庭成员能否享受到温馨美满的家庭氛围,更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夫妻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负忠诚、诚信的义务,当一方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时,除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外,还应受到的刚性制约。
(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协商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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