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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20:16:22
鲁法案例【2022】333
离婚后男方怀疑子女不是亲生的
并带其中一孩做了亲子鉴定
证明了其猜测
男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女方不认可男方所做鉴定
却又拒绝配合再次鉴定
法官会怎么判?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小帅(男)与小美(女)原系夫妻关系,小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两子女。离婚后,小帅对二孩是否系其亲生产生怀疑,其中女孩的血型与其二人均不符,系其自行带领至某医疗机构作的亲子鉴定,鉴定为该孩与其无生物学亲子关系。小帅将小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两孩无亲子关系并要求小美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返还抚养费4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小帅协商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一、对小帅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两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协商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两子女随小美生活,小美对小帅出具的单方所做的亲子鉴定报告不予认可,认为对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认定应当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亲子鉴定,但又明确拒绝配合进行鉴定,应当认定鉴定结果不利于小美,据此推定原告与二孩不存在亲子关系。另外,从小帅(O型)、小美(A型)与女孩(AB型)的血型来看,根据一般的医学常识,小帅与该女孩之间也不可能具有亲子关系。故法院对小帅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两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协商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小美在与小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两个孩子,有违公序良俗,有悖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对小帅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法典第1091条及条的规定,小美应当支付小帅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小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帅的精神健康,也严重有损公序良俗及有违社会主义心价值观,属于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考虑20年某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已达45360.00元的事实,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院酌定小美赔偿小帅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为宜。
三、关于抚养费。首先,两个孩子并非小帅的婚生子女,小帅无抚养他们的法定义务;其次,小美向小帅隐瞒两个孩子的真实出生事实,致使小帅误以为他们系其亲生子女进行抚养,造成了自己财产的减少,利益受损;更后,小美对两个孩子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小帅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行为减轻了小美应当负担的抚养费用,应视为消极增加了小美的财产,小美取得了不当利益。故,小美构成了法典第12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情形,小帅据此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有权要求小美返还相应的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返还的数额。根据小帅抚养两个孩的年限,按照20年度某省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计算的数额为200482.50元,小美应当返还给小帅。
综上,法院判决:一、确认小帅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两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二、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小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二、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小帅抚养费200482.50元;三、驳回小帅的其他协商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证明妨碍的适用问题。证明妨碍又叫证明妨害或举证妨害,指的是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妨害对相关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法官证明该待证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导致相关案情无法查明,此时在法官对不利后果作出明确提示后,该方仍拒不提供或配合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认定负有举证责任的该方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可见,构成证明妨碍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实际控制相关证据;二是主观上,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拒不配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获取该证据。本案中,小帅持有血型证明以及单方所做的亲子鉴定报告,以证实其与二孩不存在亲子关系,小美既不认可上述证据又拒绝让跟随其生活的两个孩子作亲子鉴定,显然构成证明妨害,据此可以推定小帅主张的事实成立。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是否和谐美满不仅关系着家庭成员能否享受到温馨美满的家庭氛围,更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夫妻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负忠诚、诚信的义务,当一方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时,除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外,还应受到的刚性制约。
(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协商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裁判要旨】
离婚纠纷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应当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基本案情】
陆某向沂源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闵某于2005年4月日登记结婚,婚后2005年12月26日生一取名闵某1,20年7月4日生一取名闵某2、婚后二人性格脾气极为不和,闵某脾气暴躁,常年酗酒,常年在外,回家后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并对陆某和孩子进行殴打,对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问,极为不负责任。2020年11月7日,闵某对原告、孩子及鹿某父母又进行殴打,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其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协商,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两人感情仍未和好。为此,再次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闵某1、闵某2由原告鹿某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闵某辩称:两人经过长达五年的恋爱后感觉性格相投,才于2005年办理了结婚登记,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我与被告二人性格脾气极为不和,被告脾气暴躁”的说法;婚后,原告没有工作,被告虽经常外出打工,但抽空回家待几天陪家人,并非原告所述的“常年在外”,也无殴打妻儿、酗酒的情况;被告工资卡一直交由原告保管,用于家庭的开支以及孩子们的生活教育费用,并出资购买别克凯越轿车一辆用于原告接送孩子,不存在原告所称“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极不负责”情形;2020年11月7日,被告与原告及其父母等人因为生活琐事在村委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原告父亲在未搞清楚事实的情况下,首先对被告动手,接着,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进行殴打,被告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采取用手进行阻挡等自卫措施,此事实经过有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作证;原告对婚姻不忠,有20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八日双方父母聚在一起商量如何处理原告出轨的现场录音录像为证。
同时,闵某向人民法院协商请求否认与其次子闵某2存在亲子关系,并申请亲子关系鉴定,要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判决原告返还自20年7月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以74.77元/天(即参照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基数支出的抚养费。为支持自己的请求被告下列证据:一证据:20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八日晚上录制的录像视频光盘一份,证明在20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被告回家后抓到原告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证据,当晚双方父母及原被告聚在一起商量如何处理,原告完全承认错误,因此,被告有理由怀疑其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有理由怀疑次子非被告所亲生。二证据:照片三张,证明次子闵某2与长子闵某1长相完全不同,与被告长相也没有一点相似之处,完全不像被告的孩子。因为被告婚后为了生计,常年在外打工,有时一两个月不回家,基于以上原因,原被告同房时间很少,被告根据次子的出生日期测算,原告怀孕时间被告并未记得回家与其同房。
原告质证认为,对光盘视频的内容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的相关证据所要达到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法典一千零七十三条及解释十九条的规定,确定亲子关系的诉求与离婚案件不属于关系,被告应当根据自己的主张以另行起诉的方式行使权利,在本案中,原告认为不宜合并审理和审查。以上规定明确规定,否认亲子关系要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次子20年7月份出生,不管被告所提供的视频所涉及的内容是否真实,距离次子出生七年之久,仅仅是被告自己基于此次矛盾自己产生的怀疑,这不叫必要证据。对照片,次子和被告的照片脸型相仿,眉目相仿,大小比例差不多,照片也不是必要的证据。长子随其母亲多一点,次子随其父亲多一点。鉴于被告并未提出必要的证据,且确认亲子关系属于另一关系,如果被告主张的话,在提供必要证据的情况下,可另行起诉。对被告所述孩子怀孕和出生时间不符不认可,被告2012年是农历八月十二日回家,八月十三日是原告生日,提前回来过生日,也正好回来过八月十五日,孩子出生是二〇一三年农历五月二十七日,出生时间合乎常理。
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在山东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时相识,2002年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4月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分别于2005年12月26日、20年7月4日生长子闵某1、次子闵某2。2006年,原被告在原告父母帮助下在沂源县历山办事处东沙沟村村民村委申请宅基一处,在双方父母帮助下建房屋一处,并将户籍迁入沂源县历山办事处东沙沟村,在该村居住生活。婚后原告主要在家照料孩子,并打零工补贴家用。被告常年在寿光、临朐等地从事装卸工作,正常情况下每月回家待三四天与家人团聚,原被告夫妻关系较为稳定。20年因房屋拆迁两人到沂源县县城绿苑小居住,20年12月23日(20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闵某回到租住的沂源县县城绿苑小家后,发现陆某手机有网友的视频通话,提醒陆某接听,陆某不接,引起闵某怀疑,中午十时四十分左右,闵某出门接孩子前,将手机设置到录音状态,放到家中,午饭后回放手机录音,发现陆某与成年男子不雅聊天录音,并据此指责陆某出轨,两人矛盾激化。当日晚上闵某父母、两个姐姐、姐夫、陆某父母等到原被告家中处理该家庭纠纷,陆某表示认错,但两人之间化解矛盾未化解,处理过程中闵某出手打了陆某,两人矛盾升级,闵某收回此前交给陆某的工资卡。事后该录音被删除,两人自此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两个儿子跟随陆某生活。期间两人夫妻关系有所缓和,所租赁绿苑小房屋到期后,又到本地西沙沟村租房居住,闵某回家帮助搬家并支付房租3000元。2020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再次因家事发生冲突,双方夫妻关系进一步激化。陆某于2年1月4日提起离婚协商,本院于2年1月25日做出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年9月7日陆某再次提起离婚协商,2年11月6日本院再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期间夫妻关系并无改善。此外,2008年以前闵某自己保管工资卡,并负担家庭开支,2008年以后至20年11月份双方发生冲突前,闵某工资卡由陆某支配,用于家庭生活,闵某无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
【裁判结果】
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闵某离婚;二、婚生子闵某1、闵某2由原告陆某直接抚养,被告闵某不支付抚养费;三、原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闵某拆迁临时安置费28800元、搬家补助费2000元、拆迁奖励00元。共计70800元的50%计款35元;四、原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年支付被告闵某拆迁补偿安置房使用费7500元,2023年7月20日以前支付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使用费,此后依次类推每年7月20日以前支付,按7500元/年标准计算,至分割日不满一年的按7500元/年标准计算至案涉房屋实际分割之日一次性付清;五、驳回原告陆某、被告闵某其他协商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案例解读】
沂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李成虎
离婚协商的亲子鉴定,经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而进行。如果是一方请求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拒不配合,法院一般不会强制作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男方需要提供证据,使法官内心产生确认,从而作出对另一方不利的事实认定。
男方可以提供下列证据:
1、提供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血型证据;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真接否定亲子关系。如父母亲均为O型,其子女为A型的,根据OO型结婚不可能产生A型的遗传规律予以排除亲子关系。
2、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夫妻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
3、单方与子女私下去作亲子关系鉴定,根据实践,法院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是不会作为证据予以认定的。对此,笔者有着不同的看法:男方向法院提供这方面证据后,男方又向法院申请鉴定,女方拒绝鉴定的,可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应推定该证据成立,直接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如果举证不能,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孩子,则推定为婚生子女。
如果子女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对于子女坚决不同意鉴定的,则不能鉴定。
对亲子鉴定问题,我国现行的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更高人民法院曾在87年6月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亲子鉴定的适用予以肯定。
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一般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可以作出以下的判决:
1、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生,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及承担。
2、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而女方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性关系,生育非婚生子女。此行为不仅违法,且违反社会公德,无异给男方带来重大的精神损害。女方应依法予以损害赔偿。
3、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
亲子鉴定是一种很常见的鉴定方式,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可以鉴定当事人是不是存在血缘关系,这样也可以有效的解决一些纠纷,例如说财产的纠纷。接下来由成之嘉亲子鉴定小编为大家带来一审判离婚二审能起诉做亲子鉴定吗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一审判离婚二审能起诉做亲子鉴定吗
亲子关系协商属于身份关系协商,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以下两种与亲子关系确认有关的案件:
,离婚协商中的女性当事人提出其与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与其配偶不具有亲子关系,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自己一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此类案件中多数性当事人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提出的否认之诉。
第二,离婚协商中的男性当事人提出其配偶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与自己无亲子关系,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本人不承担抚养义务,并可以判令女方向其赔偿自子女出生的抚育费及给男方造成的精神损失。
此外,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因确认或否认某自然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而引出的亲子关系确认争议也是经常会遇到的协商类型。
二、个人亲子鉴定的费用
个人亲子鉴定就是自己对亲子关系有质疑的时候,想先私下里悄悄的进行一下鉴定,这种鉴定一般不需要提供身份信息,只要提供给鉴定方被鉴定人的合适的待鉴定样本即可,亲子鉴定中心一般只对鉴定样本的鉴定结果负责,对于鉴定样本的来源不负责,没有直接的效力,但是一般可以作为间接证据,这种鉴定的费用一般不高,根据地不同,费用稍有差别,根据样本不同,一般常规样本如血痕、带毛囊的毛发、口腔拭子等等,亲子鉴定费用为1600元/样本,特殊样本如纯精斑、胎儿绒毛或者羊水、口香糖、指甲、牙刷等等,因为DNA信息提取的难度和检测度加大,费用稍微贵一些,为2000元/检材。
三、亲子鉴定的效力
(一)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亲子鉴定结果有效。
夫妻双方私下去做亲子鉴定是允许的,承认具有亲子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但如果是单方面鉴定,作为证据提到法庭后很容易被对方提出质疑并推翻。
(二)夫妻双方自愿、合格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可以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辅助证据。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
(三)单方委托民间机构所作的亲子鉴定无效。
法院一般认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私自到民间机构做鉴定,其亲子鉴定结果不具有效力。如程序确实需要做亲子鉴定,也应到机关指定的机构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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